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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规范》由 TC470(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213198-T-469
制修订
制定
项目周期
12个月
下达日期
2021-08-24
申报日期
2020-11-06
公示开始日期
2021-02-09
公示截止日期
2021-02-26
标准类别
基础
国际标准分类号
03.080.99
03 社会学、服务、公司(企业)的组织和管理、行政、运输
03.080 服务
03.080.99 其他服务
归口单位
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执行单位
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主管部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起草单位

目的意义

我国各行各业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工业化城镇化新农村建设进程和房地产经济的兴起而不断发展。

近年来,国内各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个别企业在产品质量、环保、安全、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欺诈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要建立职业人群个人信用档案,包括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等14类。

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规范标准对规范我国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标准通过研究确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规范,使不同主体对从业人员建立信用档案以及有关评价其信用价值的各项信息等拥有一致的理解,消除对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信用信息描述混乱的现象,提高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和使用效率,有助于提高政府、行业、企业等相关组织的工作效率和效能,促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附录中将分别给出企业在产品设计研发、生产、销售、安装及售后等各业务环节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的信息项内容。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的基本原则,通过信用档案建设流程,阐述了在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时必须达到的一些要求和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为政府部门、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提供指南,其他各类组织和机构相关活动也可参照使用。 主要技术内容包含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流程以及反映或描述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数据项等内容,如身份识别信息、教育信息、社会信用信息等。通过对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流程、基本原则、信息项等做出统一的规定,促进实现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信息项的规范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