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由 467(生态环境部)提出 。
主要起草单位 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汉阳专用汽车研究所 。
|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
| 13.040 空气质量 |
| 13.040.40 固定源排放限值 |
一是原油、汽油、石脑油、航空煤油等油品在常温下极易挥发,挥发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对大气环境及人体健康具有较大影响。
VOCs是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污染的重要前体物,是当前治理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关键所在。
而原有标准20951—2007控制范围仅为汽油,对于原油、石脑油等其他易挥发且消费、周转量大的油品运输过程缺乏油气排放管控要求。
在当前VOCs治理攻坚的关键时期,迫切需要有效控制因大宗油品运输而产生的VOCs排放。
二是我国油品/化工品码头数量较大,每年油船进港、出港油品周转量大,原标准只管控油罐汽车和铁路罐车运输汽油过程中油气排放,国内现有8000总吨及以上油船约200搜,油船装卸及运输过程中,存在油气从船舱透气管、呼吸阀溢出进入大气的问题,装卸作业量大、时间长,油气挥发严重。
因此需要增加对油船在码头装卸及运输过程的管控。
油品的易挥发特性且VOCs排放浓度高于其他重点VOCs工业源,通过扩大油品的管控范围,对油罐车和油船装载过程进行油气回收,可回收95%以上的油气,能有效减少油品挥发,改善城市PM2.5和臭氧污染。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油品运输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现有油品运输工具的油气排放管理,以及新购置的油品运输工具的登记及其使用后的油气排放管理。 2、主要技术内容 1)油罐车排放控制 标准对汽车罐车装卸油方式进行规定,为减少油品装卸过程中油气挥发,必须进行底部装卸且具备油气回收系统,能够将发油时产生的油气密闭输入储油库的油气处理装置。卸油时产生的油气应回到油罐内,运输过程中无油品和油气泄漏。考虑到铁路罐车底部装油改造困难,暂不对其装卸方式进行强制要求,除符合《铁道货车通用技术条件》(GB/T 5600)外,采取相应措施减少运输过程油气排放即可。 2)油船排放控制 本标准规定油船装载、运输和卸载油品时油气排放控制。油船应设置密闭油气收集系统,将装载油品时产生的油气密闭输入油气处理装置进行回收处理;卸载油气时,惰性气体系统向油仓中输入惰性气体,以保证油气浓度位于爆炸范围之外;运输过程中应保证油品和油气不泄漏。此外,油船应在每个油仓设置独立的透气管线,每个透气管出口应安装一个压力/真空阀,透气出口的排气速度不小于30 m,使得油气通过压力/真空阀排放时,达到排放安全。全过程采用封闭式液位监测系统测量油仓液位高度、油气压力和温度。 3)污染物监测要求 运输工具系统密闭性是保障油气无泄漏的重要因素,本标准对汽车罐车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进行了限值要求,油仓容积越大,油气回收系统压力变动限值越严格。考虑到铁路罐车罐体和油船舱室体积巨大,传统的氮气加压密闭性检测方法不适用,因此不要求对其系统密闭性进行检测;但对于油罐车人孔盖、油船油气回收管线盲板等油气管线常接常断位置,必须进行密封点泄漏检测。 考虑到环保监督执法的需要,运输工具密封点的检测采用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可高效、快速识别密封点油气泄漏情况。监测采样和测定方法按《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HJ 733)的规定执行。 此外,本标准增加了汽车罐车压力在线监测要求,实时监测汽车罐车每个油仓的压力,并对油仓压力进行预警和报警信息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