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条件》由 339(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委托TC114SC7(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用汽车分会)执行 。
主要起草单位 汉阳专用汽车研究所 、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广州特种承压设备检测研究院 。
| 43 道路车辆工程 |
| 43.160 特种车辆 |
本标准适用于在道路上行驶,设计和制造上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制品、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危险货物的货车、挂车、汽车列车。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一般规定和要求、特定类型车辆的附加要求、车辆监控装置、安全标签、涂装与标志标识等。 与GB 21668-2008《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GB 20300-2018《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 13392-2005《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物理危险、健康危险、环境危险、标志灯、运输象形图、安全标签的术语和定义(见第三章); ——删除了爆炸品、剧毒化学品、罐体容积的定义(见原GB 20300-2018第三章); ——删除了危险货物、EX/Ⅱ型车辆、EX/Ⅲ型车辆、FL型车辆、OX型车辆、AT型车辆的定义(原GB 21668-2008第三章); ——增加了核定乘员人数要求(见4.1.3); ——修改了灭火器的要求(见4.4.1.3,原GB 20300-2018第4.2.10); ——修改了用于运输爆炸物的车辆额定载质量要求(见5.1,原GB 21668-2008附录A); ——修改了货厢要求(见5.1.4、5.1.5、5.1.6、5.1.7,原GB 20300-2018第4.2.7); ——增加了制动装置的要求(见4.3); ——增加了燃油箱的要求(见4.4.2.1); ——修改了发动机要求(见4.4.3,GB 21668-2008第4.4.3); ——增加了罐式车辆稳定性的要求(见4.8); ——增加了用于运输危险货物的常压罐式车辆的附加技术要求(见5.2); ——增加了用于运输危险货物的承压罐式车辆的附加技术要求(见5.3); ——增加了用于运输烟花爆竹车辆的附加技术要求(见5.4); ——增加了用于运输放射性物品车辆的附加技术要求(见5.5); ——增加了用于运输散装危险货物或危险废物车辆的附加技术要求(见5.6); ——增加了用于运输医疗废物车辆的附加技术要求(见5.7); ——增加了用于运输温度控制物质车辆的附加技术要求(见5.8); ——增加了用于现场炸药混装车辆的附加技术要求(见5.9); ——修改了监控车载终端得要求(见6.2.1,原GB 20300-2018第4.2.12.1); ——增加了车辆的涂装要求(见7.1); ——修改了标志牌的要求,改为运输象形图要求(见7.4,原GB 13392-2005第3.2.2、3.3.2、4.2、8.2,附录A、附录C); ——删除了标示牌要求(见GB 20300-2018第5.2条和附录B); ——增加了安全标签要求(见7.5); ——增加了限速标志要求(见7.6); ——增加了随车文件要求(见第8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