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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船舶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排放处理要求》由 TC137(全国船用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TC137SC9(全国船用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海上环境保护分会)执行 ,主管部门为国家标准委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214496-T-469
制修订
制定
项目周期
24个月
下达日期
2021-12-31
公示开始日期
2021-06-11
公示截止日期
2021-06-25
标准类别
环保
国际标准分类号
13.060.30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13.060 水质
13.060.30 污水
归口单位
全国船用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执行单位
全国船用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海上环境保护分会
主管部门
国家标准委

起草单位

目的意义

随着环保理念的不断加深,国际社会高度关注船舶贸易所带来的海洋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其中就包括船舶有毒液体物质的排放。

国际海事组织(IMO)发布了《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以下简称MARPOL公约)、《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以下简称IBC规则)等国际公约,对船舶减少有毒液体物质排放做出了强制性规定,同时我国也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GB 3552-2018《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限制船舶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的排放,我国颁布的相关的两个法律法规相对于MARPOL公约附则Ⅱ要求更为严苛, GB 3552-2018与MARPOL公约规定相一致,属于顶层指导强制性国家标准,缺少具体的排放处理要求,不能有效指导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的排放处理,本标准也是为GB 3552-2018提供配套支撑。

为更好的明确船舶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排放处理要求,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下,与国际公约和强制性国家标准GB 3552-2018协调一致,亟需开展本项标准研制,有效支撑我国现行防治船舶污染法律法规,完善防治船舶污染标准体系,助力船舶工业可持续发展。

本标准是工信部高技术船舶科研项目“船舶防污染重点标准研究”的成果之一,具备技术研究基础;标准中的主要技术要求符合IMO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附则II和IBC规则对有毒物质排放相关要求;本标准研制过程中通过了全国船用机械标技委海上环保分技委(SAC/TC137/SC9)的立项技术审查,符合国家标准的定位,满足立项要求。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有毒液体物质的分类和残余物的排放处理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船舶上产生的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的排放。 本标准根据MARPOL公约附则Ⅱ要求和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及GB 3552-2018《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规定,参考国内化学品船实际卸货作业操作程序,确定了散装运输有毒液体船舶卸货后,在预洗、扫舱、采用添加剂、压载、以及通风清除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作业过程中,洗舱水和残余物的排放、贮存等处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