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项目《船舶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排放处理要求》由 TC137(全国船用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TC137SC9(全国船用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海上环境保护分会)执行 ,主管部门为国家标准委。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 、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
|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
| 13.060 水质 |
| 13.060.30 污水 |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有毒液体物质的分类和残余物的排放处理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船舶上产生的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的排放。 本标准根据MARPOL公约附则Ⅱ要求和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及GB 3552-2018《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规定,参考国内化学品船实际卸货作业操作程序,确定了散装运输有毒液体船舶卸货后,在预洗、扫舱、采用添加剂、压载、以及通风清除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作业过程中,洗舱水和残余物的排放、贮存等处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