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项目《废矿物油回收与再生利用技术导则》由 TC415(全国产品回收利用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国家标准委。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中国物资再生协会再生油专业委员会 、中国石油化工联合会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 、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等 。
|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
| 13.030 废物 |
| 13.030.50 回收 |
修订后的GB/T 17145拟重新规定可再生利用废矿物油的分类,增加回收和再生利用环节的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增加与行业现状发展一致的、符合当前环保要求的再生利用技术的相关技术要求与规定等。与GB/T17145-1997相比,拟修订的标准主要变化如下: ——将标准名称废润滑油改为废矿物油; ——增加“废矿物油”、“再生基础油”及再生利用技术工艺相关术语; ——修改废矿物油的分类; ——删除废油分级和废油回收利率相关条款; ——增加回收和再生利用管理要求; ——修改并增加再生利用相关技术工艺要求,增加利用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增加污染控制与排污许可技术要求; ——增加再生利用产品的技术要求和使用要求。 修订后的GB/T 17145的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如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废矿物油回收与再生利用的术语和定义、管理要求、再生利用技术要求、污染控制及排污许可要求及再生利用产品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机械设备、动力装置、电器设备、金属加工业及交通运输工具(汽车、火车、船舶、飞行器)中产生的废燃料油、废机油、废液压油、废变压器油、废防锈油、废溶剂油等废矿物油的回收和再生利用,不适用于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精炼过程中产生的含油污泥和残渣等含矿物油废物。 3 术语和定义 修订后的标准拟对“废矿物油、废矿物油再生、再生润滑油基础油、塔顶油、塔底油、分子蒸馏、薄膜蒸发、减压蒸馏、酸碱精制、吸附精制 、溶剂精制、加氢精制”等术语和定义进行界定。 4 分类 废矿物油按其产生来源,可分为如下两类: (1)工业废矿物油 由工矿企业产生,主要包括废液压油、废变压器油、废冷冻机油、废压缩机油、废汽轮机油、废热处理油等。 (2)交通用废矿物油 由交通运输工具产生,如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主要包括废发动机油、废齿轮油、废传动液等。 5 回收和再生利用管理要求(详细内容见草案) 5.1 产生 5.2 贮存 5.3 转移 5.4 运输 6 再生与利用要求 (详细内容见草案) 6.1 资质要求 6.2 利用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6.3 工艺技术要求 7 污染控制与排污许可技术要求 (详细内容见草案) 8 再生利用产品 (详细内容见草案) 8.1 再生基础油技术要求 8.2 再生利用油品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