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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废矿物油回收与再生利用技术导则》由 TC415(全国产品回收利用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中国物资再生协会再生油专业委员会中国石油化工联合会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等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204991-T-469
制修订
修订
项目周期
18个月
下达日期
2020-12-24
申报日期
2020-06-02
公示开始日期
2020-08-17
公示截止日期
2020-08-31
标准类别
环保
国际标准分类号
13.030.50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13.030 废物
13.030.50 回收
归口单位
全国产品回收利用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执行单位
全国产品回收利用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主管部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起草单位

目的意义

废矿物油是指从石油、煤炭、油页岩中提取和精炼,在加工和使用过程中由于受杂质污染、氧化或热分解等外在因素作用导致改变了原有的物理和化学性能,不能继续被使用的矿物油。

矿物油主要是含碳原子数比较少的烃类物质,多数是不饱和烃,主要成分有C15-C36的烷烃、多环芳烃(PAHs)、烯烃、苯系物、酚类等。

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废矿物油属于HW08类危险废物,主要包含工矿企业的机械设备、动力装置、运输设备、电器设备及金属加工业用过后更换下来的废润滑油、机油、液压油、变压器油、防锈油、溶剂油等,以及交通运输工具(汽车、火车、船舶、飞行器)用过后更换下来的废润滑油、废机油等。

这类废矿物油产生于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采用科学合理的工艺技术可以再生利用,是具有较高再生利用价值的废弃资源。

本标准当前范围规定的废矿物油是指具有再利用价值的废矿物油,不包括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精炼过程中产生的含油污泥和残渣等含矿物油废物。

我国每年产生大量的废矿物油,2013年我国废矿物油行业产生量约624万吨,到2018年产生量达到了731.7万吨。

同时,我国废矿物油的回收利用量也逐年攀升。

2013年我国废矿物油行业回收利用量约406.2万吨,到2018年达到了552.4万吨。

废矿物油来源于工业领域与其他领域,目前中国废矿物油回收细分产品中,废润滑油及其工业用油的市场规模占比最高,超过80%。

废矿物油含有多种毒性物质,若处理处置不当,会严重污染大气、土壤和水,造成环境破坏和生态危害。

例如进行焚烧处理,会释放大量的有毒烟尘,造成大气环境污染;如处置不当,会污染土壤,可导致植物死亡,微生物灭绝,严重破坏土壤环境;若进入饮用水源,1升废矿物油将带来100万升水的污染。

废矿物油中变质的部分只有不到10%,废矿物油可以生产用于润滑油的基础油。

润滑油基础油根据其不同类别生产成品润滑油,再生利用价值很高。

将废矿物油综合利用,对于缓解我国资源紧缺的局面、解决油品供不应求的瓶颈问题,对于提高现有资源利用率、保护生态环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废矿物油来源复杂,长期存在非法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及处置行为。

近年来,我国对废矿物油的回收利用进一步规范,但无证非法收集、非法转移的现象仍然突出。

GB/T 17145-1997《废润滑油回收与再生利用技术导则》发布于23年前,近年来,废矿物油回收和再生利用行业发生了较大变化,已不能较好的对废矿物油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各个环节进行统一的规范和指导。

GB/T 17145-1997存在如下问题亟待修订: 1. 对收集、贮存、转移过程的要求不明确,造成部分废矿物油不符合利用企业的入厂验收标准,利用企业不能接收,影响了再利用环节的生产,同时也造成废矿物油收集、贮存、转移过程管理混乱。

2. 对再生利用环节没有明确技术要求,固体酸精制和白土吸附精制等落后工艺仍被大量使用,部分可能造成严重二次污染。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了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

3. 当前,回收企业已不再按GB/T 7631.1 以产品命名的原则进行分类,而是按废油产生和回收来源分类,即按照工矿企业废油和交通运输工具废油这两大类来源进行回收,这样更有利于废油的回收和管理。

4. 当前回收市场的实际情况是回收回来的废油统一存放在储罐内,混合在一起进行再利用。

分级不再具有实际操作的可行性。

因此,当前对GB/T 17145-1997进行修订,明确废油产生、贮存、转移、利用等各个环节的具体技术和管理要求,对于促进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的发展与进步,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修订后的国家标准可以给企业和政府部门提供管理和技术依据,引导废矿物油行业规范化、标准化发展。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修订后的GB/T 17145拟重新规定可再生利用废矿物油的分类,增加回收和再生利用环节的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增加与行业现状发展一致的、符合当前环保要求的再生利用技术的相关技术要求与规定等。与GB/T17145-1997相比,拟修订的标准主要变化如下: ——将标准名称废润滑油改为废矿物油; ——增加“废矿物油”、“再生基础油”及再生利用技术工艺相关术语; ——修改废矿物油的分类; ——删除废油分级和废油回收利率相关条款; ——增加回收和再生利用管理要求; ——修改并增加再生利用相关技术工艺要求,增加利用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增加污染控制与排污许可技术要求; ——增加再生利用产品的技术要求和使用要求。 修订后的GB/T 17145的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如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废矿物油回收与再生利用的术语和定义、管理要求、再生利用技术要求、污染控制及排污许可要求及再生利用产品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机械设备、动力装置、电器设备、金属加工业及交通运输工具(汽车、火车、船舶、飞行器)中产生的废燃料油、废机油、废液压油、废变压器油、废防锈油、废溶剂油等废矿物油的回收和再生利用,不适用于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精炼过程中产生的含油污泥和残渣等含矿物油废物。 3 术语和定义 修订后的标准拟对“废矿物油、废矿物油再生、再生润滑油基础油、塔顶油、塔底油、分子蒸馏、薄膜蒸发、减压蒸馏、酸碱精制、吸附精制 、溶剂精制、加氢精制”等术语和定义进行界定。 4 分类 废矿物油按其产生来源,可分为如下两类: (1)工业废矿物油 由工矿企业产生,主要包括废液压油、废变压器油、废冷冻机油、废压缩机油、废汽轮机油、废热处理油等。 (2)交通用废矿物油 由交通运输工具产生,如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主要包括废发动机油、废齿轮油、废传动液等。 5 回收和再生利用管理要求(详细内容见草案) 5.1 产生 5.2 贮存 5.3 转移 5.4 运输 6 再生与利用要求 (详细内容见草案) 6.1 资质要求 6.2 利用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6.3 工艺技术要求 7 污染控制与排污许可技术要求 (详细内容见草案) 8 再生利用产品 (详细内容见草案) 8.1 再生基础油技术要求 8.2 再生利用油品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