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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由 339(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委托TC114SC34(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智能网联汽车分会)执行 。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吉利汽车研究院(宁波)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214420-Q-339
制修订
制定
项目周期
24个月
下达日期
2021-10-13
公示开始日期
2021-06-28
公示截止日期
2021-07-27
标准类别
安全
国际标准分类号
43.040.10
43 道路车辆工程
43.040 道路车辆装置
43.040.10 电气和电子设备
提出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技术委员会
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智能网联汽车分会

起草单位

目的意义

在交通事故中,人类行为导致的后果是有责任主体的,可以追责,因此,也倾向于被认为是可以控制的,而自动驾驶落地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事故责任判定及原因分析。

为了解决这个关键问题,需要能够清晰的记录和回放车辆运行过程的系统,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回溯。

通过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车辆数据记录系统对车辆在自动驾驶运行过程中建立起完备的数据记录机制,对满足预定的触发条件的事件数据进行采集和存储,在遇到问题时通过读取这些事件数据,还原事件发生的情况及原因。

从国家层面来看,制定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汽车数据记录系统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符合政府管理的需要,同时可以积极与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国际法规协调,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的技术进步。

从企业角度来看,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标准的制定,有利于企业在事故责任认定中有效地规避风险,也有利于完善和提升自动驾驶算法的研究。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具备3级及以上驾驶自动化功能和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的M和N类车辆。 本标准规定了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当定义的触发事件发生时,围绕该事件的触发点前中后记录一段连续的时间序列数据,用于自动驾驶车辆交通责任判定及原因分析,主要技术内容包括: ①触发事件; ②数据元素、数据记录; ③数据存储; ④数据提取; ⑤针对实现自动驾驶数据记录功能的控制器,提出车规级环境评价要求及相应的试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