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项目《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由 339(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委托TC114SC34(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智能网联汽车分会)执行 。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吉利汽车研究院(宁波)有限公司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 。
| 43 道路车辆工程 |
| 43.040 道路车辆装置 |
| 43.040.10 电气和电子设备 |
本标准适用于具备3级及以上驾驶自动化功能和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的M和N类车辆。 本标准规定了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当定义的触发事件发生时,围绕该事件的触发点前中后记录一段连续的时间序列数据,用于自动驾驶车辆交通责任判定及原因分析,主要技术内容包括: ①触发事件; ②数据元素、数据记录; ③数据存储; ④数据提取; ⑤针对实现自动驾驶数据记录功能的控制器,提出车规级环境评价要求及相应的试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