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项目《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由 467(生态环境部)提出 。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石油集团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
|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
| 13.040 空气质量 |
| 13.040.40 固定源排放限值 |
本标准规定了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鉴于非常规油气,如油砂、油页岩、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等的开采需要采取的工艺、污染物产生和排放及污染防治措施,与常规石油天然气开采工艺均有较大不同,不适用于本标准。 主要技术内容:规定了天然气净化厂硫磺回收装置SO2排放控制要求。对原油、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稳定轻烃)及含油采出水。储存和装载、含油废水集输与处理、火炬系统、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以及废气收集处理系统、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提出污染控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