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由 467(生态环境部)提出 。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
|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
| 13.040 空气质量 |
| 13.040.40 固定源排放限值 |
首先,GB 9078-1996中缺少无组织排放控制的技术要求,且有关无组织排放监测的规定需与《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55)进行衔接。
其次,等效排气筒高度的计算方法不够科学,计算多根不同高度排气筒的等效高度时,计算顺序不同,所得等效高度也不同,需要设计一套更有效更便捷的计算方法。
最后,需要配套的监测分析方法标准。
在现行标准制定时,我国监测分析方法标准较少,但近年来我国发布了65项固定源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标准,为配套监测方法标准奠定了基础。
因此,标准需要修订。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固定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型或通用型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