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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包装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由 467(生态环境部)提出 。

主要起草单位 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华东理工大学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201913-Q-467
制修订
制定
项目周期
12个月
下达日期
2020-07-10
公示开始日期
2020-06-16
公示截止日期
2020-06-30
标准类别
环保
国际标准分类号
13.040.40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13.040 空气质量
13.040.40 固定源排放限值
提出部门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目的意义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了综合排放标准、行业排放标准以及通用型排放标准并行发展的态势。

目前,印刷业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以下简称国家大气综排标准)。

2009年以来,我国广东、北京、上海、天津、河北、重庆、四川、陕西、山东等省市陆续印发实施了地方印刷业VOCs排放标准,上述区域的印刷企业分别执行相应的地方排放标准,而其他地区的印刷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国家大气综排标准或地方大气综排标准。

第一,大气综排标准行业针对性不强。

大气综排标准中的控制指标是面向所有排污单位的,总体上忽略了行业差异,无法客观反映印刷业的生产工艺特点与大气污染排放特征。

如大气综标中考虑了一些VOCs特征指标,但VOCs综合指标仅设有非甲烷总烃(NMHC),对印刷业主要排放的挥发性含氧有机物不能起到较好的控制效果。

第二,现有标准控制要求宽松,不利于行业发展。

大气综排标准的使用时间过长,而近些年来,印刷业生产工艺技术水平、污染治理技术水平已有长足提升,标准中相应的限值已显得过于宽松,有必要适当加严限值。

例如:大气综排标准中苯、甲苯的新源排放限值分别为12 mg/m3和40 mg/m3,但实际控制水平通常已经低于1mg/m3和10 mg/m3。

第三,大气综排标准不能支撑当前我国对于工业VOCs全过程控制的要求。

印刷生产活动的特点是有机废气排放节点多且分散、废气收集难、无组织排放占比大。

因此需综合开展源头、过程和末端控制措施,才能有效控制VOCs污染排放。

而大气综排标准缺乏无组织排放控制的具体要求,不利于促进印刷业推进绿色印刷的发展目标。

综上,应尽快制订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印刷生产活动特点制订包括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控制的控制要求,加强全过程污染控制,有效控制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印刷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印刷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