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酒类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由 467(生态环境部)提出 。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酒业协会 、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泸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 。
|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
| 13.060 水质 |
| 13.060.30 污水 |
为满足“十三五”期间环境保护工作的需求,配合排污许可制的实施,进一步完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加强酒精和白酒、啤酒(含特色化工坊啤酒)及其专用麦芽、黄酒、葡萄酒、露酒等酒类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管理,调整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以科学合理的反映实际排放情况,引领酒类制造行业集中发展,修订合并《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05)、《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1-2011)两项排放标准,并完善了其他酒品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酒类制造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对酒类制造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酒类制造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对于入河排污口,若其仅接纳适用本标准的企业废水且完全未混入适用其他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废水,其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也适用本标准。 主要技术内容: 标准共控制8项指标包括pH值、色度、悬浮物、BOD5、COD、氨氮、总氮、总磷,与《发酵酒精与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1-2011)保持一致,比《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05)增加了总氮、2色度项指标。 本标准设置新建企业1个排放限值表,现有企业经过一定过渡期(2年)后执行新建企业排放限值,不再设置特别排放限值。新标准规定啤酒工业CODCr排放限值为70mg/L,严于GB 19821-2005规定的80mg/L;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CODCr排放限值为80mg/L,严于GB 27631-2011规定的100mg/L;葡萄酒、黄酒工业CODCr排放限值为80mg/L,严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BOD5排放限值均为20mg/L,悬浮物排放限值均为50mg/L。 本标准间接排放限值采用优先协商的原则。协商不成的执行标准中相应的间接排放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