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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消费者保证/担保指南》由 TC264(全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国家标准委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211004-T-469
制修订
制定
项目周期
18个月
下达日期
2021-04-30
公示开始日期
2021-02-09
公示截止日期
2021-02-26
标准类别
基础
国际标准分类号
03.080.30
03 社会学、服务、公司(企业)的组织和管理、行政、运输
03.080 服务
03.080.30 消费者服务
归口单位
全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执行单位
全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主管部门
国家标准委

起草单位

采标情况

本标准等同采用ISO国际标准:22059:2020。

采标中文名称:消费者保证/担保指南。

目的意义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今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

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用者享有的权利。

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利于鼓励公平竞争,限制不正当竞争,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更有利于提高企业和全社会的经济效益。

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国际消费者联盟就已确定了消费者依法求偿权的基本权利,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

随着我国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快速发展,党和政府越来越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4年1月1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走向法制化轨道。

2014年3月1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主要从4方面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如强化经营者义务、规范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建立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等。

该法律详细规定了消费者所应享有的权利,并规定了商家在侵害消费者利益之后所应得到的处罚,只有消费者的权利得到就有的保护,国家经济人发展才会处于一个有利的环境之中。

从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虽然法律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义务做出了规定,但是,法律规定是根据当时的社会现实制定的,然而社会现实又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这就使得虽然对《消法》进行了修订,但法律对诸多新情况、新问题,仍然不能解决。

《消法》第三十五条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发生后的赔偿主体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但是,这样纠纷商品本身的价值,使消费规定也容易造成对《消法》的歧义,认为消费者因瑕疵商品受到损害时,只能向销售者请求赔偿,缺乏消费者对赔偿主体选择权的规定。

本标准进一步明确了消费者依法求偿时的要求,从具体实施层面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技术支撑。

本标准给出了消费者保证和担保的基本要求、宗旨和原则、担保类别和要求,并给出了消费者索赔权利流程图。

不仅有利于促使企业、制造商和/或供应商努力加强管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推动社会进步,更有利于消费者以多种方式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制造商和/或供应商可用于满足消费者对产品的合理期望的保证/担保的形式和内容。适用于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新产品和旧产品的交易,包括在线交易,也适用于与完成交易的产品相关的服务。 本标准将规定消费者保证/担保状态、条款、保修期限、违约及终止的一般要求、保证/担保类别及其他要求,并提供了向供应商及制造商索赔的权利流程图。 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宗旨和原则 5 一般要求 6 保证/担保类别 7 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