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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纺织品 樟脑衍生物类物质的测定》由 TC209(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TC209SC1(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基础标准分会)执行 ,主管部门为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

主要起草单位 福建省纤维检验中心国家纺织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213111-T-608
制修订
制定
项目周期
24个月
下达日期
2021-08-24
公示开始日期
2020-08-17
公示截止日期
2020-08-31
标准类别
方法
国际标准分类号
59.080.01
59 纺织和皮革技术
59.080 纺织产品
59.080.01 纺织产品综合
归口单位
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执行单位
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基础标准分会
主管部门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

起草单位

目的意义

樟脑衍生物类化合物(camphor derivatives)具有六环结构,通常具有很高的紫外线吸收效率,具有强UVA段吸收,作为一种紫外吸收剂,已被广泛用于各种工业产品和消费产品,如纺织品、塑料、化妆品、涂料、颜料、涂层等领域。

经过樟脑衍生物类化合物处理的纺织品,不仅可以保护人体皮肤免受过多紫外线的伤害,还可以避免紫外线催化反应破坏高分子结构,提高织物上染料、涂料和纤维等的防晒、耐候、抗老化能力。

来自德国提交给欧盟的技术报告显示:4-甲基亚苄基樟脑和3-亚苄基樟脑的雌性激素干扰模式类似于对特辛基苯酚,可能破坏生物体的内分泌系统,对生物体的生殖和发育产生不利影响。

多方研究表明3-亚苄基樟脑和4-甲基亚苄基樟脑具有胚胎毒性,具有内分泌干扰特性,将对环境造成严重的影响,对人体具有长期且不可逆的影响。

为此,2016年2月29日,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将4-甲基亚苄基樟脑、3-亚苄基樟脑列入高关注物质(SVHC)咨询清单,对其开展了公众咨询。

原因为按照REACH条例57f,樟脑衍生物类物质被归为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等效危害。

2018年12月18日,欧盟发布决议(EU)2018/2013,明确3-苄亚基樟脑为内分泌干扰性(Article 57(f)-环境)类物质,正式将3-苄亚基樟脑确认为高度关注物质(SVHC)。

2019年1月,ECHA正式将3-亚苄基樟脑新增到SVHC清单进行管控。

纺织品作为重要的消费品,其生态安全、有害物质的测定备受关注,本标准制定符合“十三五”规划对标准化工作提出的“在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中发挥好标准的技术基础和技术规则作用”,符合《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2016-2020年)》有关提升纺织品服装等重点领域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水平的要求,符合《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中“三、重点领域-消费品”中关于开展消费品安全标准和配套检验方法的制定与实施和“四、重大工程-消费品安全标准化工程”中围绕化学安全等开展消费品安全标准“筑篱”专项行动的要求,符合国务院文件《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中关于加强保障人身健康、生态环境安全的要求。

目前国内尚无相关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纺织品中樟脑衍生物类化合物的测定尚未见文献报道。

为了积极应对国外的贸易性技术壁垒,促进我国纺织品的质量提升,急需制定纺织品中3-亚苄基樟脑和4-甲基亚苄基樟脑等有害樟脑衍生物类化合物的测定标准方法。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标准拟规定纺织产品中樟脑衍生物类化合物的检测方法,适用于各种类型的纺织产品。采用乙腈对纺织产品中的樟脑衍生物类化合物进行超声提取,滤液合并定容,经滤膜过滤后,用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仪(LC-MS/MS)进行定性、定量测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