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项目《氦氖激光治疗机通用技术条件》由 464(国家药监局)归口 ,主管部门为国家药监局。
主要起草单位 浙江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 。
本标准适用于氦氖激光治疗机,本标准规定了氦氖激光治疗机的基本参数和产品组成、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及标志标签、包装等要求。与GB 12257-2000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2000版的第1章);——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2000版的第2章);——修改了属于和定义(见第3章,2000版的第3章);——修改了产品组成和基本参数(见第4章,2000版的第4章);——修改了“激光波长”(见5.2.1,2000版的5.2.1)——修改了“激光模式”(见5.2.2,2000版的5.2.2);——增加了“激光的输出方式及其时间特性”(见5.2.3);——修改了“激光终端输出功率”(见5.2.4,2000版的5.2.1);——增加了“激光终端发散角和)斑直径”(见5.2.7);——增加了“瞄准系统”(见5.3);——修改了“导光系统”(见5.4,2000版的5.8);——增加了“冷却系统”(见5.5);——修改了“外观”(见5.7,2000版的5.12-5.14);——增加了“激光防护镜”(见5.8);——增加了“脚踏开关”(见5.9);——修改了“安全”(见5.10,2000版的5.9-5.11);——修改了“环境适应性”(见5.11,2000版的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