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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由 36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 。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改水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安全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复旦大学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无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督所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卫生监督所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地质调查局华中科技大学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201948-Q-361
制修订
修订
项目周期
12个月
下达日期
2020-07-29
申报日期
2020-02-19
公示开始日期
2020-04-27
公示截止日期
2020-05-26
标准类别
卫生
国际标准分类号
13.060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13.060 水质
提出部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起草单位

目的意义

安全的饮用水是人健康的最基本保障,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公共健康资源。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以保护人群身体健康和保证人类生活质量为出发点,对饮用水中与人群健康相关的各种因素,以法律形式作出的量值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发布的法定卫生标准。

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于2006年12月由原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至今已有10年。

该标准在1985年标准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参考了当时的世界卫生组织、欧盟、美国、日本等的水质标准修订而成,基本实现了与国际饮用水水质标准接轨。

标准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水环境和饮用水卫生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的水质情况;在净水处理工艺、污染物风险评估以及水质检测技术等方面都有了改进和新进展。

2006年以来,国际上如世界卫生组织、欧盟、美国、日本等饮用水标准均进行了多次更新和修订。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业界人士不断呼吁,我国应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修订提上日程。

自2013年以来,为全面掌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实施情况,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开展了对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实施情况的追踪评估工作;持续开展城乡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并在全国各大流域开展水体中潜在污染物的风险监测与研究,动态了解我国水质变化情况,为标准修订指标筛选、风险评估等工作积累了大量的数据。

此外,各部门、国内相关科研机构、院校也开展了大量的基础性研究。

在前期已有工作基础上,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多次组织对标准修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专题研究、论证,各方一致认为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进行修订,现时机成熟。

经组织专题会议研究,并与相关部委初步沟通,决定启动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工作。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一)新增乙草胺、高氯酸盐、2-甲基异莰醇、土臭素等4项指标 指标的新增应满足:①在毒理学或人群健康效应方面有充分研究成果;②在我国饮用水中普遍存在,通过饮用水途径暴露的贡献率较高,浓度水平可能带来健康风险或对水质造成明显影响;③具有可行和可接受的水处理技术或控制办法;④具有成熟的水质检测方法。 新增乙草胺的依据:①研究表明,乙草胺具有明显的环境激素效应,能够造成动物和人的蛋白质、DNA损伤,脂质过氧化,对低等脊椎动物、浮游生物、中小型环节动物表现出较强的急性毒性;②乙草胺作为一种新型除草剂,近年在我国使用量逐渐上升;③研究表明,在我国饮用水中有较高的检出率;④有成熟、可靠的检测方法。 新增高氯酸盐的依据:①研究表明,高氯酸盐与甲状腺疾病有相关性;②WHO导则第四版第一次增补版中增加了饮用水中高氯酸盐的限值,为0.07mg/L;③高氯酸盐是火药、烟花的主要原料,我国部分地区饮用水中存在高暴露情况;④有成熟、可靠的检测方法。 新增2-甲基异莰醇及土臭素两指标的依据:①两指标都为原标准资料附录中规定指标;②藻污染暴发可导致2-甲基异莰醇及土臭素的产生;③两指标嗅味阈值低(10 ng/L),超过限值可导致饮用水产生令人极为敏感的臭味;④我国湖泊、水库等在藻类繁殖季节部分水体中2-甲基异莰醇及土臭素浓度超过10 ng/L;⑤具有成熟、可靠的检测方法。 (二)删除耐热大肠菌群、溶解性总固体、三氯乙醛、硫化物、六六六(总量)、对硫磷、甲基对硫磷、林丹、滴滴涕、甲醛、1,1,1-三氯乙烷、1,2-二氯苯、乙苯、氯化氰等14项指标 指标的删除应至少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之一:①在我国饮用水近年的检测/监测中未检出或未超标;②已在我国禁用五年以上的化学物质;③通过饮用水对人体健康影响相对贡献率小于1%的指标;④具有可替代性的指标。 (三)修改耗氧量、臭和味、氨氮3项指标名称 指标名称的修改应至少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之一:①指标名称与现实情况存在矛盾;②指标名称的表述不够明确。据此将耗氧量名称改为了高锰酸盐指数(以O2计),臭和味名称改为了嗅和味,氨氮名称改为氨(以N计)。 (四)调整氟化物、硝酸盐(以N计)、浑浊度、高锰酸盐指数(以O2计)、游离氯、氯乙烯、三氯乙烯、乐果等8项指标限值 调整限值的指标应至少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之一:①污染物健康效应有新研究成果的指标;②有助于提升饮用水安全水平的指标。 氟化物原限值为1.0mg/L,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为1.2mg/L,现统一调整为1.5mg/L,限值调整依据:①WHO建议将儿童氟斑牙患病率超过30%确认为公共卫生问题,我国地方性氟中毒病区控制标准中也将8~12岁儿童氟斑牙患病率为30%作为是否达到控制标准的依据;②现有流调表明,我国水氟含量≤1.5mg/L时人群总体氟斑牙患病率为27.85%,中、重度氟斑牙患病率合计为2.02%,满足30%的要求。 硝酸盐(以N计)取消了对地下水源可放宽的过渡性要求,调整依据:①儿童为敏感人群,长期超标摄入硝酸盐可能导致儿童出现蓝氏婴儿症;②离子交换、电渗析或反渗透法等水处理工艺可达到有效去除硝酸盐的目的,条件允许时也可采用水源勾兑的方法。 浑浊度调整为1NTU,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因水源与净水技术限制时,暂按3NTU执行得要求。限值调整依据:①浑浊度在某种程度上与微生物有一定相关性;②WHO指出为了确保消毒效果,浑浊度最好控制在1NTU 以下;③现阶段我国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因水源与净水技术限制,暂时无法达到限值1NTU的要求。 高锰酸盐指数(以O2计)取消了原来当原水耗氧量>6mg/L时可放宽至5mg/L的过渡性要求,调整依据:①高锰酸盐指数可反映水中有机物污染情况,具有一定的指示意义;②鉴于我国现有的水质状况和水处理工艺的提升,臭氧活性炭等深度处理工艺对水中的高锰酸盐指数可达到很好的去除效果。 游离氯出厂水中余量限值从4mg/L调整为2mg/L,限值调整依据:①为保证消毒效果,要求出厂水和末梢水必须保持一定余量,现有研究表明5mg/L及以下浓度水平游离氯不会对人体存在有害效应;②鉴于氯消毒会产生副产物,在控制消毒效果的同时应控制消毒副产物的产生,因此本次修订将高限值调整为2mg/L。 氯乙烯限值从0.005 mg/L调整为0.001mg/L,限值调整依据:①用药代动力学模型确定给药剂量的大鼠生物测试,基于10-5可接受致癌风险,推导出的氯乙烯限值为0.0003mg/L;②考虑到检验方法灵敏度的局限性,将限值暂定为0.001mg/L。 三氯乙烯限值从0.07 mg/L调整为0.02 mg/L,限值调整依据:①有研究发现新的健康效应(基于大鼠发育毒性研究,得出BMDL10为0.146 mg/kg/d),据此推导出限值为0.02 mg/L;②检测方法灵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