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新型城镇化 创新型城市评价指南》由 424-11(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 ,主管部门为市场监管总局。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江苏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 、湖北省科技信息研究院 、吉林市科技情报研究所 、贵州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 、徐州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 、西安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南京市人民政府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 、遵义市人民政府 。
| 03 社会学、服务、公司(企业)的组织和管理、行政、运输 |
习近平总书记在科技三会上提出要“尊重科技创新的区域集聚规律,因地制宜探索差异化的创新发展路径,加快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具有强大带动力的创新型城市和区域创新中心。
”《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及《“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均指出要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增强创新发展的辐射带动功能。
”“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建设创新型城市是深入贯彻十九大关于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新部署。
创新型城市是以科技创新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驱动力,拥有丰富的创新资源、充满活力的创新主体、高效的创新服务和政府治理、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对建设创新型省份和国家发挥显著支撑引领作用的城市。
有必要尽快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创新型城市评价标准,为推动创新型城市突出特色、当好创新驱动发展的排头兵提供重要抓手。
本标准规定了创新型城市评价基本原则、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内涵与计算方法、评价程序、数据采集与评价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级及以上创新型城市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