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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技术规范》由 415(海关总署)提出,委托TC582(全国卫生检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执行 。

主要起草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211261-Q-415
制修订
制定
项目周期
12个月
下达日期
2021-07-26
申报日期
2019-12-23
公示开始日期
2020-11-13
公示截止日期
2020-12-12
标准类别
卫生
国际标准分类号
11
11 医药卫生技术
提出部门
海关总署
技术委员会
全国卫生检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起草单位

目的意义

公共卫生核心能力是《国际卫生条例(2005)》对缔约国国家公共卫生水平的基本要求,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以下简称口岸核心能力)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具体内容是要求缔约国在指定的机场、港口和陆地口岸,具备监测发现、科学预警、有效应对公共卫生风险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是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口岸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内容,写入了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

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中明确提出了相关建设要求。

我国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工作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海关作为口岸卫生主管当局具体负责口岸核心能力建设工作。

自2009年正式启动该项工作,海关总署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对接《国际卫生条例(2005)》对入境口岸核心能力建设内容,结合生态文明建设、国家总体安全观、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升等要求,充分发挥政府、口岸运营者、海关在核心能力建设中的作用,调动相关监管部门和技术服务资源共同参与口岸核心能力建设,在“政府主导、企业主责、海关主管、部门联动”原则指导下,形成了口岸核心能力动态管理机制。

通过十年建设,取得显著成效,营造了良好的口岸开放环境,提升了口岸公共卫生风险防控能力,履行了缔约国承诺。

截止目前,我国正常运营的275个口岸全部通过口岸核心能力建设要求,形成了创建国际卫生港等中国特色经验和口岸核心能力建设样板。

通过前期工作也暴露出建设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目前口岸核心能力建设要求是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相关评估工具制订,以海关文件印发,缺乏统一规范的强制标准,导致政府相关部门、口岸运营者及口岸海关等对建设要求理解不到位,执行不统一,选择性取舍,能力水平参差不齐,长效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等问题。

二是口岸公共卫生涉及传染病防控、应急处置、食品饮水安全、公共场所及环境卫生等多领域,相关标准繁多,缺乏集约的、统一的、跨部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三是随着全球化进程和全球环境变化,国际间新发传染病不断出现并肆虐全球,曾经消灭的传染病又卷土重来,疫情防控需求不断提高。

四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打造“健康中国”、服务“一带一路”倡议、“中非合作”等国家战略对新时期的口岸公共卫生防控体系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为持续巩固和提升我国口岸核心能力建设水平,制定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已迫在眉睫。

通过制定强制性国家建设标准,着力达到以下目的: 一是筑牢口岸检疫防线,服务国家全面开放战略。

通过制定口岸核心能力建设国家标准,有利于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等国家战略要求,密切各级政府和相关部委的协作,共同推动国家层面的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构建公共卫生安全屏障、助力健康中国、美丽中国建设,全方位服务新时期改革开放大局。

二是实现口岸核心能力建设规范化、制度化。

为规范新建、改建、扩建口岸的核心能力建设,依法依规执行建设规范要求和标准,按照国家标准化法要求,配套制定口岸核心能力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总结建设经验,固化创新工作理念、制度和方法,建立完善能力验证评估工作机制,提供口岸核心能力建设机制保障。

三是提升在国际公共卫生治理方面的软实力及话语权。

通过制定口岸核心能力建设国家标准,不断加强与周边国家在卫生检疫体系、机制、技术等方面合作交流,积极参与全球公共卫生体系相关规则制定,争取立项国际标准,更好展示我们的成效,分享我们的经验。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1.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国家正式对外开放的航空、水运及陆路口岸的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 2.主要技术内容: 按照口岸分类分级管理原则设定建设指标要求,针对航空、水运、公路及铁路四类口岸,各分为两个标准等级。 主要技术内容包括: 1)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能力建设技术要求,涉及应对公共卫生风险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评估、报告、通报机制,针对公共卫生风险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联合应对能力,开展针对公共卫生风险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技术合作等要求; 2)口岸运营者的能力建设技术要求,涉及设施场地、口岸环境卫生安全、交通工具和交通工具运营、口岸服务供应的要求; 3)口岸卫生主管当局的能力建设技术要求,涉及风险监测与评估能力、卫生监督能力、应急机制建设、卫生处置能力、卫生检疫及医学检查能力、医学救助能力、人员能力要求和设施设备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