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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技术规范》由 415(海关总署)提出,委托TC582(全国卫生检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执行 。

主要起草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211261-Q-415
制修订
制定
项目周期
12个月
下达日期
2021-07-26
公示开始日期
2020-11-13
公示截止日期
2020-12-12
标准类别
卫生
国际标准分类号
11
11 医药卫生技术
提出部门
海关总署
技术委员会
全国卫生检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起草单位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1.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国家正式对外开放的航空、水运及陆路口岸的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 2.主要技术内容: 按照口岸分类分级管理原则设定建设指标要求,针对航空、水运、公路及铁路四类口岸,各分为两个标准等级。 主要技术内容包括: 1)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能力建设技术要求,涉及应对公共卫生风险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评估、报告、通报机制,针对公共卫生风险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联合应对能力,开展针对公共卫生风险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技术合作等要求; 2)口岸运营者的能力建设技术要求,涉及设施场地、口岸环境卫生安全、交通工具和交通工具运营、口岸服务供应的要求; 3)口岸卫生主管当局的能力建设技术要求,涉及风险监测与评估能力、卫生监督能力、应急机制建设、卫生处置能力、卫生检疫及医学检查能力、医学救助能力、人员能力要求和设施设备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