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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矿井水综合利用技术要求》由 TC442(全国节水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煤炭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203588-T-469
制修订
制定
项目周期
24个月
下达日期
2020-11-19
申报日期
2019-12-18
公示开始日期
2020-08-17
公示截止日期
2020-08-31
标准类别
管理
国际标准分类号
13.060.25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13.060 水质
13.060.25 工业用水
归口单位
全国节水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执行单位
全国节水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主管部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起草单位

目的意义

水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替代的资源,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水环境恶化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

近年来,随着我国水问题的日益突出,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节水优先”的新时期治水思路,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十三五”规划纲要》更是明确提出“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

技术标准作为国家政策和产业发展的重要技术支撑手段,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贯彻和落实国家宏观的节水政策要求,针对我国煤矿矿井水等典型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率不高、相关技术标准缺失等问题,研究煤矿矿井水利用常规处理技术、深度处理技术等,根据处理后用于工业用水的途径,提出技术规范的具体方法和要求,形成《矿井水综合利用技术要求》国家标准。

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煤炭工业的发展需要大量的水资源支撑,水资源不足是影响我国煤炭产业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特别是煤炭资源主产区的华北和西北的缺水地区,需求更加迫切。

煤矿中的矿井水是一种特殊性污染源,但同时也是珍贵的水资源。

矿井水经过科学处理后,可以作为杂用水、景观环境用水、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农田灌溉用水等,能够缓解矿区水资源严重短缺问题,并对矿井水进行了合理利用,提高了水资源循环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有利于我国经济健康快速的发展。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作为杂用水、景观环境用水、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农田灌溉用水的煤矿矿井水和金属矿矿井水利用的术语和定义、总则、技术要求、管理与监测,可作为煤炭和金属生产企业矿井水处理利用为杂用水、景观环境用水、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农田灌溉用水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和金属矿矿井水的综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