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机动车火花熄灭器》由 450(应急管理部)提出 。
主要起草单位 应急管理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青岛利发科工贸有限公司 、青岛大映谷北斗科技有限公司 。
|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
| 13.220 消防 |
| 13.220.10 灭火 |
一、国家重视程度不断提高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火灾事故和易燃易爆场所爆炸事故数量的不断增加,机动车在进入易燃易爆区域必须配带适合车辆型号,且符合国家认监委CCCF强制认证的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防止车辆在进入易燃易爆重点防火单位及仓库货场、油田、林区、煤矿、石油化工液化气厂、造纸厂、飞机场等禁火区域时因尾气夹带火星而造成安全事故。
对此2017年底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即GB7258-2017)重新修订,并明确指出了机动车要配带符合GB13365标注规定的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
目前上海共有4加危险车辆运输检测站,每年对相关在用车辆佩戴的火花熄灭器进行检测,不合格的全部更换,全国质监部门也不断加大产品的抽查力度。
二、市场使用广泛、问题严重 火花熄灭器的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目前市场使用火花熄灭器车辆已超过数千万辆,火花熄灭器广泛的应用于各种机动车辆上,其中绝大部分属于三无产品,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目前市场上多数的火花熄灭器对其火星熄灭性能都没有经过检验检测,其设计加工也没有参考相关的法律依据,产品的安全性没有保证。
用户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也没办法判定产品是否合格。
监管部门由于没有依据,也无法对火花熄灭器的使用和销售进行监管,配带安装不合格的火花熄灭器的车辆,其自身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直接影响到广大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急需修订相关的标准对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加以规范和指导发展。
为火花熄灭器生产企业的设计和制造、用户的采购和验收以及监管部门的管理提供法律依据,促进消防行业电子化、网络化科学、健康的发展。
三、标准发展滞后于产品 原标准为2005年制定标准,至今使用已经13年了,随着火花熄灭器产品的发展,新结构形式和材质的产品不断面世,标准的要求已经严重滞后于产品的发展,造成部分先进技术无法应用,部分技术要求偏低,急需修订标准适应产品发展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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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本部分适用于所有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 主要技术内容:规定了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的术语和定义、型号、技术要求(包括火花熄灭器的产品安装、规格要求、材料要求、外观质量要求、火花熄灭性能检测设备要求、火花熄灭性能要求、功率损失比要求、耗油率升值比、排气温度、排气噪声、排放要求、抗振动性能、抗跌落性能、电子标识要求)检验规则、出厂性能检验、包装和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