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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特殊要求 第3部分: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由 TC113(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TC113SC6(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火灾探测与报警分会)执行 ,主管部门为国家消防救援局

主要起草单位 应急管理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214516-T-450
制修订
制定
项目周期
24个月
下达日期
2021-12-31
公示开始日期
2020-08-17
公示截止日期
2020-08-31
标准类别
产品
国际标准分类号
13.220.20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13.220 消防
13.220.20 防火
归口单位
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执行单位
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火灾探测与报警分会
主管部门
国家消防救援局

起草单位

目的意义

本标准针对爆炸危险化学品场所使用的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中,作为系统控制和显示单元的气体报警控制器以及前端探测部分提出了产品的基本功能和各项性能要求,包括产品的报警和故障功能、电源性能、电磁兼容性能、气候环境耐受性能、机械环境耐受性能等。

本标准根据爆炸危险化学品场所管理需求提出了相应的技术要求,该产品的报警输出联动石油化工领域的自动生产工艺控制系统。

特别是基本功能和各项抗干扰性能是爆炸危化品行业管理的需求,其设计结构、原理和基本性能要求与强制性产品国家标准要求有一定的差异性,是根据爆炸危险化学品场所管理需求提出的特殊要求。

本标准的提出符合目前行业管理的需求,有利于提高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产品的质量,产品质量的提升、行业监管力度的加强对爆炸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防与应急处置都会有着积极、重要的意义。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部分标准规定了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产品的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分类、要求、试验、检验规则和标志。 本部分标准适用于爆炸危险化学品场所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中安装的气体报警控制器(以下简称控制器)和气体探测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