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特殊要求 第2部分: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由 TC113(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TC113SC6(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火灾探测与报警分会)执行 ,主管部门为国家消防救援局。
主要起草单位 应急管理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
|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
| 13.220 消防 |
| 13.220.20 防火 |
爆炸危险化学品场所一旦发生火灾,由于爆炸物、化学品的大量存放,火场易发生多次爆炸,现场气体环境和火灾环境复杂,消防救援和逃生风险极高。
火灾现场工作人员尽管熟悉现场环境,但是在应急条件下易根据习惯或者不清楚现场实际灾害环境,在第一时间容易向危险场所或者区域逃生。
只有通过消防疏散设备和安全可靠的疏散引导信号,才能大大提升逃生几率。
因此,面对频发的火灾事故,如何保障爆炸危险化学品场所突发事故的前期预警、中期监测以及后期应急疏散方案,已迫在眉睫。
本标准是在强制性产品国家标准要求的基础上根据爆炸危险化学品场所安全管理需求提出的特殊要求。
主要解决爆炸危险化学品场所火灾发生时,尤其是爆炸事故已经发生后,如何保障火场人员应急疏散、提高自主逃生率、降低救援风险、减少消防员伤亡的问题。
本标准中所设计的系统,作为爆炸危险化学品场所专用的建筑消防系统,在系统设计方面,首先,确保系统本身对人员的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活动不存在安全隐患;其次,确保系统设备长期在粉尘、腐蚀性场所,不会影响设备的各项功能和性能;最后,确保系统在火灾等紧急情况发生时能够及时、可靠的动作。
在系统功能方面,可以保证火灾发生时,能有效为建筑物中的人员在疏散路径上提供高于民用建筑标准的工业级别的照度条件、危险区域色温预警、准确的疏散导引信息和人员定位信息。
非火灾断电时,也能起到辅助照明的作用,从而有效保障人员的安全疏散,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本标准规定了爆炸危险化学品场所专用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检验规则、标志和使用说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爆炸危险化学品场所中安装使用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各类设备,包括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急疏散标志灯具、应急指示标志灯具、疏散用手电筒、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控制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