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呼吸防护 长管呼吸器》由 450(应急管理部)提出 。
主要起草单位 军事科学院防化研究院 、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3M中国有限公司 、常州贝斯莱夫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等 。
|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
| 13.340 防护设备 |
| 13.340.30 呼吸保护装置 |
长管呼吸器广泛应用于化工、制药、汽车制造、工业加工等行业,该产品涉及到防尘、防毒、眼面、头部等多项保护内容,是一个综合性很高的产品。
我国长管呼吸器现行标准于2009年颁布并开始实施,该标准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与广泛性。
经过近十年的发展,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新产品的不断涌现,当初制定时的某些思想和做法需根据现阶段技术发展实际情况进行优化完善。
同时,该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相比,无论从标准范围、产品分类、技术指标和测试方法上均存在需要改进完善的地方。
因此,亟需进行该标准的修订工作。
该修订工作的开展,将进一步优化完善我国呼吸防护标准体系,有利于促进提高我国的长管呼吸器产品的技术水平,有效保护作业人员人身安全;有利于应对出口性技术贸易壁垒,增强在国际上的竞争力,促进国际间的经贸发展,同世界先进国家接轨;有利于规范企业的生产活动,规范市场,促使我国长管呼吸器行业可持续发展。
可见,本标准的修订对我国该类产品的质量提升、国内外贸易、保护职业作业人员的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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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长管呼吸器相关术语与定义、分类及组成、技术要求、测试方法、标识等。本标准规定的产品适用于作业场所为职业工作人员提供隔绝式的个人防护措施,不适用于消防、救援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