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由 467(生态环境部)提出 。
主要起草单位 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科学院北京综合研究中心 、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国家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沈阳)中心 。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
13.030 废物 |
13.030.10 固态废物 |
我国危险废物贮存环境管理主要以《固废法》为准绳,以《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为核心,管理政策还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等多项政策、标准和技术文件。
虽然我国危险废物贮存环境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先于上述多项标准和技术文件颁布,在时间和规定的内容等方面有待进一步与现行法律及标准体系相协调一致,以增强法规、标准体系的衔接性和完整性,并为今后管理提供可操作性的依据,进而避免在执法和管理上由于标准要求不统一而造成执法难或管理纠纷等问题。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建设、运行管理、监测和关闭退出等过程的污染控制要求,规定了贮存容器、事故应急、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运行及关闭退出过程中的污染控制与监督管理。 易燃易爆、废弃剧毒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贮存除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污染控制要求外,还应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