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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由 467(生态环境部)提出 。

主要起草单位 辽宁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193427-Q-467
制修订
制定
项目周期
24个月
下达日期
2019-11-04
公示开始日期
2019-09-12
公示截止日期
2019-09-27
标准类别
环保
国际标准分类号
13.040.40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13.040 空气质量
13.040.40 固定源排放限值
提出部门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目的意义

铸造业属于高能耗、污染严重的行业。

铸造行业能耗占机械工业总能耗的15%?25%。

铸造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环境污染最严重的是空气污染。

根据统计,2017年我国铸造行业排放污染物总量约为:颗粒物2.7万吨,二氧化硫1848吨,废气2000亿立方米。

我国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的有关规定。

由于两个标准均不是针对具体某一行业制定的,存在以下问题: (1)综合排放标准和工业炉窑标准中控制项目的标准值多是针对所有排污单位,没有考虑铸造行业生产工艺特点及污染治理的实际状况,行业针对性不强。

有些标准限值使用时间过长,考虑到目前技术的进步,应适当加严; (2)综合排放标准和工业炉窑标准缺少针对重点地区的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法满足新形势下重点地区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需求。

(3)综合排放标准和工业炉窑标准限于当时的认识水平,主要采取末端控制的技术思路,未针对铸造工艺污染物的源头控制、产生过程、收集处理等相关技术细节进行具体规定,而铸造行业的颗粒物等物质排放很大一部分是以无组织形式排出的,因此不对生产全过程的污染进行控制,就难以有效完成削减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的目标。

因此,应根据我国铸造工业行业实际情况,结合国家环境管理需求,尽快制定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有效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铸造企业或铸造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铸造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