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村务监督工作指南》由 424-33(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 ,主管部门为市场监管总局。
主要起草单位 武义县人民政府 、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浙江省民政厅 、福建省标准化研究院 、宁海县乡村治理标准研究所 、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 。
| 01 综合、术语学、标准化、文献 |
| 01.020 术语学(原则和协调配合) |
1、村务监督是实现乡村治理有效的重要保障 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旨在2035年实现“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明确指出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村务监督是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是筑 牢和规范农村基层干部廉政和权力的“防火线”,是确保村级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重要保障,是实现乡村振兴治理有效的关键环节。
而农村的工作千头万绪,村务监督的地位就显得尤为重要。
2、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民实行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 2004年,武义县后陈村建立全国首个村务监督委员会,作为村 民对村务进行民主监督的机构,从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转变,使各种矛盾有了内部化解的机制,创造了连续14年村干部“零违纪”、村务事项“零上访”、工程“零投诉”、不合规 支出“零入账”的“四零”纪录,真正实现监督看得见、权力管得住、村民做得主。
2005年,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同志到后陈 村调研,充分肯定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探索,到中央工作后依然 牵挂着后陈,多次作出批示,明确指出:“这是一个很好的经验,值得广泛推广!”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 逐渐成熟并进一步完善,先后被写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2013年、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
2017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7) 67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 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由一项草根“治村之计”上升为“治国之策”,村务监督委员会也由自发性组织演进为农村基层组织的“标配”。
3、缺乏实操性的细化指导导致村务监督委员会运行履职效能较差 根据调研,当前,我国基本上实现了村务监督委员会全覆盖,但大部分地方尚未建立规范化运行体系,各地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机构设置、人员选举、运行履职、考核管理等方面仍然存在程序不规 范、监督不作为、不履职、乱履职等现象,未能充分发挥其效能。
制度一般规定的是原则性的基本要求。
在实际推进过程中,尽管《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7〕67号) 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总体要求、人员组成、职责权限、监督内容、工作方式、管理考核、组织领导等内容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但在具体落地实施时,在具体操作层面仍缺乏更具有针对性、更具操作性的细化要求予以指导和规范,最终导致监督制度可操作性不强,制度难于转化为理想的监督效果。
4、村民民主意识日益增强及多元化共治的发展趋势,需要实操性指南指导告知监督什么内容,如何开展监督 随着乡村发展,村民的主体的意识,对知情权等合法权益的认知,以及参与乡村治理的愿望和行为力日益增强,但大多数村民对村务监督的认知水平较低。
同时,乡贤等多元主体逐渐参与乡村治理,呈现多元化共治的发展趋势。
除了村务监督委员会之外,村民直接监督、媒体监督、党政部门监督等也是村务监督的主体之一。
因此,多元化共治主体应监督什么,如何开展监督,也需要实操性指南予以指导。
5、标准是细化操作层面具体要求的必要制度补充。
2014年习总书记批示指出“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设计、进一步规范监督内容、权限和程序,确保监督有章可循、务实管用,防止村监委流于形式、成为摆设,不断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2019年,浙江省基于武义村务监督“后陈经验”十多年的规 范性运行经验,提炼总结,发布了DB33/T 2210-2019《村务监督工作规范》,细化完善了村务监督流程,针对村务监督、村务公开、“三资”管理、村丄程项目建设等监督的不同要求,分别明确村务监督具体操作流程,强化程序性监督,对提高村务监督的针对性实 效性发挥了重要作用。
因此,有必要在浙江省的基础上,予以复制推广,制定《村务监督工作指南》,明确需要监督的具体内容,细化村务监督全过程各环节的具体操作要求,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落地、可操作的村务监督工作模式,完善党组织领导下的村务监督机制,推进村务监督工作规范高效运行,为全省乃至全国其它地区开展村务监督、实行民主管理提供示范与借鉴。
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将指导村务监督规范化运行与管理,切实提高村务监督的有效性,确保村务在阳光下规范运行,对从源头上遏制村民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切实保障村民群众合法权 益和村集体利益,提升乡村治理水平,推动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本标准规定了村务监督体系、监督形式、监督内容与要求、监督结果反馈与应用,适用于村务监督的运行和管理。 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村务监督体系、主要监督形式、监督内容与要求、监督结果反馈与应用四部分。 其中,村务监督体系明确了要建立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为主体,基层网格、议事协商等其它自治组织以及党员、群众等广泛参与的村务监督体系。同时 规范了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建立,成员的产生与退出的相关要求及程序。 主要监督形式包括村干部自我监督、村民直接监督、村务监督 委员会监督以及党政部门监督、媒体监督等其它监督。同时细化了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监督的工作方式。 监督内容与要求中,明确了等村务决策、村务公开、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村工程建设、惠农政策措施落实、村规民约制定与实施、乡风文明、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村“两委”履职情况等主要监督内容,并通过较通俗的语言及流程图等形式,规定了监督事项中的重点环节及流程要求。 监督结果反馈与应用中,明确了对意见建议的处理及结果反馈的形式与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