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灌溉用水定额编制导则》由 332(水利部)归口 ,主管部门为水利部。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水利部农田灌溉研究所 、山东省水利科学研究院 、黑龙江省水利科学研究院等 。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用水约占国民经济用水总量的60%,节水灌溉工程是确保国家水安全、粮食安全的重要基础设施支撑。
“十三五”以来,我国节水灌溉进入区域规模化发展,每年新增节水灌溉面积3000万亩左右。
《灌溉用水定额编制导则》于2012年12月31日发布,2013年6月1日实施。
自标准实施以来,对地方开展灌溉用水定额的编制和发布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2013年水利部印发《关于严格用水定额管理的通知》(水资源[2013]268号)要求,农业用水定额编制要充分考虑小规模农户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水平,依据水资源综合规划、农业发展规划、节水灌溉规划等划分省内分区,按划定的分区分别确定灌溉用水定额。
2014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灌溉用水定额管理的指导意见》(办农水[2014]205号)明确要求,及时修订完善灌溉用水定额,严格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做好各省灌溉用水定额修订工作。
2019年,水利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型灌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及时修订灌溉用水定额,要求按照本规范,对各地已有灌溉用水定额进行梳理,根据农业发展、灌溉用水管理的需要,组织及时修订灌溉用水定额标准,并按有关程序发布实施。
标准自颁布实施以来已经有7年时间,《灌溉用水定额编制导则》提出的基本方法和技术路线,与当前实际情况也不完全符合,为了能够使标准更加有效指导各地科学开展本省灌溉用水定额编制工作,提出对标准进行修订,是十分必要的。
在标准实施过程中,编制单位不断总结各地灌溉用水定额制定和灌溉试验站灌溉试验实践经验,为标准的修订打下基础。
范围:规定了灌溉用水定额编制流程、编制方法及成果报告的编制。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灌溉用水定额,省以下各级机构编制灌溉用水定额时可参考。 主要技术内容:范围、术语、总则、编制流程、基本规定、分区和主要作物、数据收集、分析和校核、灌溉用水定额的确定、成果报告等。 本次修订:将重点突出“节水优先”指导方针,强化定额作为“强监管”的重要基础作用。由于当前我国节水灌溉工程类型结构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原基本用水定额的参照条件(土渠输水地面灌、自流灌溉、灌区规模为小型、无附加用水)宜进行适当调整,更适应当前一般节水已经占有相当比例的情况。在基本用水定额参照条件变化的情况下,导则各相关内容均将进行相应修改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