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民用无人机身份识别 总体要求》由 339-1(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归口 ,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 、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中测新图(北京)遥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智宇翔云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赛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赛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35 信息技术、办公机械 |
| 35.100 开放系统互连(OSI) |
| 35.100.01 开放系统互连(OSI)综合 |
随着卫星导航、电子技术、材料技术的飞速发展,无人机的使用门槛越来越低,逐步被广泛地应用于遥感、测绘、环保、水利、农业及娱乐等多个领域,成为一个千亿级的大产业。
随着无人机应用的大发展,对无人机的管控工作越来越重要,没有无人机的有效管控,就没有无人机产业的持续发展。
无人机身份识别是无人机监管工作的重要基础,没有对无人机身份的有效识别,就谈不上对无人机的监管。
据统计,截至到2016年,我国在用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超过2万台,其中有超过一半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都处在“黑飞”状态。
因此,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控方面,我国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监管漏洞,技术措施不到位,无法做到对发生违规、违法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操作员和运营人进行责任追究,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缺乏有效的识别规则和手段,难以有效地对无人机驾驶航空器操作人员进行监督和管控。
无人机的标识识别有多种技术,涉及编码、卫星定位、通讯导航、数据融合等多种技术,有必要针对关键技术指标开展研制、验证和测试工作。
本标准通过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身份识别总则内容,从全局角度出发,统筹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身份识别关键技术的研发和实施,实现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过程中,相关责任人的身份被识别、被监管,及时对于发生违规、违法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人员和运营人进行责任追究,进而提升我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识别和管理水平。
本标准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身份识别的总体内容,涵盖身份总体要求,分级分类要求、编码规则,无人驾驶航空器地面控制单元连接网络、无人机驾驶航空器机载模块空中连接蜂窝网络、无人机驾驶航空器机载模块空中连接卫星通信网络等无线通信通用要求,业务管理要求,数据系统建设要求以及测试实验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民用驾驶航空器系统身份识别技术、产品的研制和开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