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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1部分:发电企业》由 TC548(全国碳排放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国家发展改革委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北京中创碳投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等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201771-T-303
制修订
修订
项目周期
12个月
下达日期
2020-04-01
公示开始日期
2020-01-20
公示截止日期
2020-02-03
标准类别
方法
国际标准分类号
13.020.10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13.020 环境保护
13.020.10 环境管理
归口单位
全国碳排放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执行单位
全国碳排放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主管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起草单位

目的意义

为落实国务院发布的《“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中提出的:“研究制定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

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数据信息系统,构建国家、地方、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和核算工作体系,加强能力建设”的工作实施提供标准化的支撑。

同时也为支撑2016年初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中提出的主要工作的开展。

在原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发电、电网、化工、铝冶炼、镁冶炼、平板玻璃、水泥、陶瓷、民航、钢铁、煤炭、其他有色金属、造纸和纸制品生产、陆上交通运输、氟化工、电子设备、机械设备、矿山、食品、烟草及酒饮料和精制茶饮料、公共建筑运营、独立焦化、石油和天然气生产、石油化工等24个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的基础之上,通过组织行业技术专家研讨、审查、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完成24个行业的企业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国家标准的编制,为碳交易工作中碳排放总量控制与配额发放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部分规定了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核算和报告相关的术语和定义、核算边界、计量要求、核算步骤与核算方法、数据质量管理、报告内容和格式等内容。 本部分适用于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核算和报告,以电力生产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可按照本部分提供的方法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并编制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如果发电企业除电力生产外还存在其他产品生产活动且存在温室气体排放的,则应参照相关行业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进行核算并汇总报告。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一部分:发电企业》包括正文的八个部分以及附录,分别明确了本部分的适用范围、相关引用文件和参考文献、所用术语和定义、核算边界、计量要求、核算方法、数据质量管理要求以及报告内容和格式及监测计划模板,此次修订增加了计量要求及行业监测计划模板,便于企业使用。本部分考虑的排放源类别包括化石燃料燃烧排放、脱硫过程排放、购入使用电力、热力的排放。适用范围为从事电力生产为主营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