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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小微湿地保护与管理规范》由 TC468(全国湿地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国家林草局

主要起草单位 南京大学常熟生态研究院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203796-T-432
制修订
制定
项目周期
24个月
下达日期
2020-11-19
公示开始日期
2020-08-17
公示截止日期
2020-08-31
标准类别
方法
国际标准分类号
65.020.01
65 农业
65.020 农业和林业
65.020.01 农业和林业综合
归口单位
全国湿地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执行单位
全国湿地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主管部门
国家林草局

起草单位

目的意义

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物种基因库与文明发源地。

我国湿地面积为5360.26万公顷,其中的湿地是指面积大于8公顷的近海与海岸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人工湿地,以及宽度10米以上,长度5公里以上的河流湿地,且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主要集中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集中连片、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国际重要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范围,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的相关标准也仅适用于上述范围。

广泛分布的小库塘、河湾、池塘、坑地、鱼塘等自然界中的小型湿地都属于小微湿地范畴,它们发挥着调蓄洪水、净化水质、维持生物多样性、改善区域生态环境等重要作用,而且蕴含着生态、生产、生活“三生融合”的新兴湿地管理模式。

2018年10月召开的《湿地公约》第13届缔约方大会审议通过了我国提交的《小微湿地保护与管理决议》(《Resolution on 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 of Small Wetlands》),决议指出,小微湿地由于面积较小,其生态状况极易受到因自然或人为活动的变化带来的威胁;《湿地公约》要求所有缔约方将小微湿地保护纳入国家湿地保护战略,在国家或区域规划中对小微湿地给予统筹考虑,设立专门资金渠道推进小微湿地有效管理,加强小微湿地保护与恢复,探索小微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模式。

该决议是自1992年我国加入湿地公约后向湿地公约提交的第一个决议。

但是,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小微湿地的相关标准。

因此,编制《小微湿地保护与管理规范》对履行《湿地公约》,加强我国湿地保护管理,扩大湿地面积,提升湿地生态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范围:适用于全国小微湿地保护与管理工作。 主要技术内容:规定了小微湿地的调查方法、编目、统计与制图、认定保护、恢复策略、恢复行动流程、恢复关键技术、管理目标、管理内容、经费管理、管理监测、评价和调整等等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