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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项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由 315(司法部)归口 ,主管部门为司法部

主要起草单位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四川大学中国医科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北京市公安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目录

基础信息

20214464-T-315
制修订
制定
项目周期
12个月
2021-12-31
公示开始日期
2020-08-17
公示截止日期
2020-08-31
标准类别
方法
国际标准分类号
11.020
11 医药卫生技术
11.020 医学科学和保健装置综合
归口单位
司法部
执行单位
司法部
主管部门
司法部

起草单位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6年4月联合印发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和完善。 范围:适用于诉讼活动中涉及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的鉴定。其他仲裁、调解活动中需要进行人身损害致残程度鉴定的,也可参照执行。 主要技术内容:术语和定义,包含鉴定原则与基本方法的总则,规定致残程度分级的具体条款,对常见残情进行细化规定的附则,说明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的规范性附录,说明残情分类、分度方法及相关检查的资料性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