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项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由 315(司法部)归口 ,主管部门为司法部。
主要起草单位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中国政法大学 、四川大学 、中国医科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北京市公安局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6年4月联合印发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和完善。 范围:适用于诉讼活动中涉及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的鉴定。其他仲裁、调解活动中需要进行人身损害致残程度鉴定的,也可参照执行。 主要技术内容:术语和定义,包含鉴定原则与基本方法的总则,规定致残程度分级的具体条款,对常见残情进行细化规定的附则,说明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的规范性附录,说明残情分类、分度方法及相关检查的资料性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