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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项目《电磁兼容 通用标准 工业环境中的发射标准》由 469(国家标准委)提出,委托TC79SC8(全国无线电干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无线电业务保护分会)执行 。

主要起草单位 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电器科学研究院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

目录

基础信息

20193453-Q-469
制修订
修订
项目周期
24个月
2020-02-12
公示开始日期
2019-10-24
公示截止日期
2019-11-07
标准类别
基础
国际标准分类号
33.100
33 电信、音频和视频工程
33.100 电磁兼容性(EMC)
提出部门
国家标准委
技术委员会
全国无线电干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无线电业务保护分会

起草单位

采标情况

本标准等同采用IEC国际标准:IEC 61000-6-4:2018。

采标中文名称:电磁兼容 通用标准 工业环境中的发射标准。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规定的发射要求适用于工业环境下使用的电气和电子设备,包括户内和户外场所,适用频率为9Hz~400GHz。在本标准中为了测试的目的,并未包含所有的骚扰现象,只考虑了此标准覆盖的相关设备,并对所考虑的每种端口都规定了试验要求。 本标准主要补充了各类端口的辐射发射和传导发射测试要求,对直流电源端口给出建议限值,分析简单辐射的理论与基本模型的限制等。

主要强制内容及理由

工业环境中使用的电子电气设备的发射要求。该标准内容属于规范类标准,给出了具体的发射要求和可检测的测量不确定度方法,适用于由高压或中压变压器提供的独立电网,专门用于提供安装的位置的设备,那些变压器只为制造厂或类似工厂的设施供电,也适用于将在工业环境中使用的电池供电设备。

强制理由:该标准规定工业环境中使用的电气和电子设备的发射要求,以避免对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保证无线电业务有序进行。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章无线电监测和电波秩序维护第五十九条中,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和其他电器装置产生的无线电波辐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八章法律责任规定对干扰无线电业务的会处以相应处罚。

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该标准与现行的其他电磁兼容强制性标准无矛盾,与现行法律、法规也无冲突和违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