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基本公共服务质量测评基本要求》由 424-cnis(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归口 ,主管部门为市场监管总局。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
| 03 社会学、服务、公司(企业)的组织和管理、行政、运输 |
| 03.080 服务 |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生兜底保障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坚持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加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服务范围不断拓展,保障能力不断增强,群众满意度不断提升,但仍然存在规模不足,质量不高、发展不平衡等短板,尤其是城乡区域间资源配置不均衡,一些服务项目存在覆盖盲区,尚未有效惠及全部流动人口和困难群体等问题,距离十九大报告提出的目标还有很大差距。
标准化是明确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水平,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的重要手段。
建立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是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目前我国一些领域,如文化、教育等行业开展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工作,但部分领域的标准化工作还未建立完整的体系。
在此背景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55号)。
该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我国将全面建立系统完善、层次分明、衔接配套、科学适用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体系,并且作为六大创新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机制之一,就是要鼓励开展创新试点示范工作。
此外,本标准的编制也是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战略的需要。
《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办发〔2015〕89号)亦明确指出开展100项以上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总结推广成功经验;推进并规范标准化试点示范,提高试点示范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发展规划(2017-2020年)》(国标委服务联〔2017〕129号)将重点领域标准实施成效显著,试点示范项目辐射带动作用更加明显作为到2020年的重要发展目标之一,并且鼓励支持民政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等参与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使标准实施的典型经验得到总结和推广。
目前,全国各省市地区已经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国务院各部门的共同组织下,开展了五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项目。
为贯彻落实指导意见,还需专门针对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的相关工作指导。
为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标准化试点建设,充分发挥标准化对加强和创新基本公共服务管理、提升服务质量水平的作用,通过标准化提升基本公共服务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特制定本标准。
综上,本标准的制定是对《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发展规划(2017-2020年)》等系列文件的直接落实。
标准编制任务是急迫的,必须的,对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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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将规定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编写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定义 4 基本原则 开展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5 总体要求 开展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应符合的总体要求。 6 试点申报 试点申报的条件要求及申请受理的一般流程。 7 试点实施 试点实施的目标、流程及相关要求。 8 试点评估 试点评估的主体、对象、评估时间、评估流程及相关要求。 9 试点管理 分别从省级联系办公室和部级联席办公室两个角度对试点的管理进行规范。 10 试点复查 开展试点复查工作的一般流程和相关要求。 附录A 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评估计分表(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