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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项目《疫源地消毒剂通用卫生要求》由 361(国家卫生健康委)提出 。

主要起草单位 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目录

基础信息

20191343-Q-361
制修订
修订
项目周期
12个月
2019-07-12
公示开始日期
2019-03-11
公示截止日期
2019-04-12
标准类别
产品
国际标准分类号
11.080
11 医药卫生技术
11.080 消毒和灭菌
提出部门
国家卫生健康委

起草单位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传染病疫源地消毒的消毒剂原料要求、技术要求、检验方法、使用方法和标识、标签和说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对传染病疫源地消毒或对有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场所环境消毒的消毒剂。

主要强制内容及理由

本标准的4、5.1、5.2、5.3和5.4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强制理由:该标准的实施监督主体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综合监督机构。通过监督部门的执法,规范疫源地消毒剂的生产、检验、销售、使用、确保消毒剂的质量和正确使用,使其充分发挥阻断传播途径的作用,达到控制传染病流行的目的。因此,标准的实施对企业的生产和产品的使用有直接影响。企业制定的说明书必须与疫源地病原体污染的种类相对应,并受监督部门严格的监管。

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拟修订的GB27953-2011疫源地消毒剂卫生要求: 1、与GB19193-2015疫源地消毒总则相衔接。 2、与正在修订的消毒剂标准相衔接,调整消毒剂量。 3、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第四版《疫源地消毒技术规范》中消毒剂的适用范围和剂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