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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普通物体表面消毒剂通用卫生要求》由 361(国家卫生健康委)提出 。

主要起草单位 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191342-Q-361
制修订
修订
项目周期
12个月
下达日期
2019-07-12
公示开始日期
2019-03-11
公示截止日期
2019-04-12
标准类别
产品
国际标准分类号
11.080
11 医药卫生技术
11.080 消毒和灭菌
提出部门
国家卫生健康委

起草单位

目的意义

消毒是杀灭病原体,阻断传染病传播途径的重要手段之一,在传染病防控、医院感染控制和应对卫生应急突发事件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但如何合理、科学评价消毒剂的消毒效果,如何正确使用消毒剂,在保证消毒有效的同时保持对环境的友好,一直是个矛盾体。

《普通物体表面消毒剂通用要求》的制定,一方面规定了消毒剂的质量要求,既可作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许可与管理的法定依据,又可作为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消毒效果评价的实验依据;二则为传染病疫源地消毒、医院环境消毒、公共场所预防性消毒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及卫生监督工作提供技术依据;三则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提供质量控制目标,可促进消毒行业的良性、可持续发展。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普通物体表面消毒的各类消毒剂,主要技术内容包括用于普通物体表面消毒的消毒剂原料要求、技术要求、检验方法、使用方法、标签、标志和说明书、附录A。主

主要强制内容及理由

主要技术内容强制

强制理由:本标准1-8项规定了适用范围、杀菌效果评价要求、检验检测方法、使用方法、标志标签说明书的要求,用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许可与管理的法定依据,用作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消毒效果检测和评价的依据,用作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提供质量控制依据;而附录A是推荐使用的、消毒剂用于预防性消毒的参考剂量,当用于疫源地消毒,或者允许使用的环境条件发生改变时,应调整剂量,以达到消毒效果;因而本标准除附录A作为资料性附录外,其他条款作为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

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遵从《传染病防治法》与《消毒管理办法》的原则下,除附录A作为资料性附录外,其他条款作为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是对GB27952-2011《普通物体表面消毒剂的卫生要求》的修订。 本标准编写格式符合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 标准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要求;技术要求和原料要求与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2007年)、 《漂白粉、漂粉精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试行)》(2010年)及国家标准GB/T 26366 《二氧化氯消毒剂卫生标准》、GB/T 26367《胍类消毒剂卫生标准》、GB/T26369 《季铵盐类消毒剂卫生标准》、GB/T 26370 《含溴消毒剂卫生标准》、GB/T 26371 《过氧化物类消毒剂卫生标准》等在技术内容上保持一致,相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