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由 339(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 。
主要起草单位 上海市日用化学工业研究所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等 。
| 71 化工技术 |
| 71.100 化工产品 |
| 71.100.70 美容品、化妆品 |
化妆品
化妆品是一种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快速消费品,化妆品标签作为一种传递产品信息的主要载体,在引导消费者正确选购使用产品,为政府主管部门提供监督检查依据、加强生产企业自律和公平竞争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GB 5296.3《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自1987年实施至今,已有30年之久的历史,期间于1995年和2008年进行了两次修订。
随着我国化妆品法规的变化,我们发现2008版的化妆品标签标准存在一些不足,有缺漏,甚至是有些条款已经失效,不符合目前化妆品行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因此急需修订。
同时,2008版的标准是在中国、美国、欧盟标签方面的法规和规定基础上建立的,由于近年来国家标准委积极推进消费品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在对ISO 22715-2006《化妆品-包装和标签》的研究过程中,我们注意到该标准在标注的位置及免除条款等要求也与我国标准不一致,因此本次修订时也将采纳ISO 22715-2006中科学但也适合我国国情的内容。
同时本标准也在强制性国家标准精简整合评估中列为修订项目。
。
范围:GB5296.3规定了化妆品销售包装通用标签的形式、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主要技术内容:研究中国化妆品标签法规和规定、欧盟《化妆品指令》、美国联邦法规701章关于化妆品标签规定的最新变化;研究ISO 22715-2006《化妆品-包装和标签》标准;对研究成果进行分析,通过修订标准采纳合理并适合我国国情的内容。拟修订的内容有:1增加产地的标注要求;2对小包装产品免除标注条款增加标签面积等要求;3删除卫生许可证的有关内容;4增加初级包装必须标注的内容;5经讨论,其它可以增加的要求。 预研情况: 收集了国内化妆品法规的变化情况,对ISO 22715-2006进行了翻译,并与我国标准进行了比较。美国和欧盟的标签规定的最新情况有待收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销售包装通用标签的形式、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强制理由:化妆品是与人体直接接触,涉及人体健康和安全的产品。化妆品标签作为一种传递产品信息的主要载体,在引导消费者正确选购安全使用化妆品和为政府主管部门监管产品质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涉及到产品质量和使用安全,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范围。我国化妆品法规和规章有很多涉及到化妆品标签,特别是明确提出全成分的标注按照相关标准执行。本标准的内容不但与法规规章一致,也是与之实施配套的,因此有必要强制。
修订后的本标准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协调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