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光源 安全要求》由 339(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 。
主要起草单位 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等 。
| 29 电气工程 |
| 29.140 电灯及有关装置 |
| 29.140.99 有关灯的其他标准 |
热辐射光源,包括白炽灯、钨丝灯等;气体放电光源,包括荧光灯、低压汞灯、金卤灯等;固态光源,包括各类型LED光源、OLED光源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3号)的要求,在工信部、国标委和轻工联的领导下,全国照明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对照明电器领域的现行的68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在研的16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开展了精简整合工作。
根据精简整合工作结论,需要针对现行的强制性光源安全标准进行整合成一份通用性顶层国家强制性标准《光源 安全要求》,再将现行光源类强标转化为推荐性标准,在通用性强标下协调使用。
光源作为照明产品的关键部件,但是受强制性标准清理工作的影响,照明相关的安全类标准发布和立项尚未恢复,已经严重影响了产品的生产和发展、并给推广应用带来了严重的隐患。
因此亟需制定《光源 安全要求》通用性顶层国家强制性标准,协调光源相关安全类标准的使用,为保证消费者等相关利益方的人生安全提供依据;另外,恢复安全标准的立项和发布程序,以便与安全标准配套的性能标准的制定和完善,从而引导我国照明产业健康发展。
本标准的技术内容符合《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强制性标准或强制条文的内容应限制在下列范围中/(二)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本标准是规定了光源的分类和安全要求。主要包括光源分类、各类型光源安全要求,包括热辐射光源、气体放电光源、固态光源等。
白炽灯的安全要求、放电灯的安全要求、LED光源的安全要求以及其他特殊用途电光源产品安全要求。
强制理由:如果该产品达不到本标准规定的安全要求,将会对使用者的人身及财产的安全造成伤害。
本标准应和其他光源类相关标准一起使用。 现行的光源类强制性标准在本标准发布后将转换为推荐性标准,没有矛盾和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