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危险类别及使用年限》由 339(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 。
主要起草单位 南京理工大学 、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 、兵器工业安全技术研究所等 。
| 71 化工技术 |
| 71.100 化工产品 |
| 71.100.30 爆炸物、焰火 |
工业炸药、工业雷管、工业索类火工品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专用设备
WJ 9063《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专用设备安全使用年限》于2010年发布,对民爆行业专用设备的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几年,随着我国智能化技术的发展和民爆基础科研的深入,民爆行业生产方式由手工、半自动化转变为连续化、自动化生产,大多数生产线实现了人机隔离,一批高安全、高可靠性的设备陆续得到应用,危险工序的安全防护措施更加有效。
为此,WJ 9063中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满足及覆盖现有民爆专用设备的安全管理要求,有必要对标准中的有关内容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
同时按照国标委《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通知》(国标委综合函[2017]4号),该标准由强制性行业标准上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故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建议。
标准主要规定专门用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设备危险类别、使用年限及要求等内容。适用于民爆专用设备危险类别及使用年限的管理。在WJ9063的基础上:(1)增补部分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如静态乳化器、混装车、地面站等)的危险类别及相应的安全使用年限;(2)对于一些成本较高的大型设备,由于仅有部分是与民爆品接触的传动部件,因此无需对整机设定危险类别,仅需对相关部件界定即可;(3)降低部分低速、安全性较高设备的危险等级。同时,相应调高事故频发、安全性较低设备的危险等级;(4)根据设备的本质安全性及危险工序的安全防护等级的不同,将设备的危险类别和安全使用年限进行相应的调整;(5)删除部分非民爆专用设备。
设备与设施管理、作业场所管理等
强制理由:关系到设备及人身安全
本标准的修订以“安全、合理、经济”作为指导思想,注重与民爆的有关生产专用设备管理的规定及标准协调一致,并符合国际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