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由 333(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 。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
| 91 建筑材料和建筑物 |
| 91.140 建筑物中的设施 |
本标准修改采用其他国际标准:2016/426(GAR)。
采标中文名称:有关燃气器具的指令。
家用燃气灶具、燃气快速热水器、燃气容积式热水器、燃气采暖热水炉、燃气取暖器、燃气锅炉、中餐灶等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烧烤炉等户外用燃气燃烧器具以及其他类型的以GB/T 13611规定的燃气为燃料的燃烧设备及其配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以GB/T 13611规定的燃气为能源的燃气燃烧设备及其配件(以下简称燃具和配件)投放市场与自由流通、要求等基本安全技术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家用和非家用燃具和配件。 本标准不适用于移动交通工具上使用的燃具,以及专门针对工业生产工艺过程或实验室研究设计的燃具。 2、主要技术内容: 燃具和配件投放市场与自由流通的基本要求;风险分析及预防要求;说明书中安全相关内容要求;安全警示要求;冷凝水、承压部件、安全控制装置及功能、燃气泄漏、燃烧稳定性、烟气排放、电磁及辅助能源影响等与健康、安全、能源有效利用相关的要求。
全部内容为强制性
强制理由:强制的理由:1、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直接关乎用户人身健康和安全,商用及部分工业用燃气燃烧器具则根据使用方的不同可能关于公共和社会安全;2、本标准规定了与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直接相关的条款,包括关键材料、核心部件、警告提示、燃气泄漏、燃烧产物中的CO要求、安全风险分析,以及能源的合理利用等;3、本标准规定内容为采标欧盟燃气具指令2016/426(GAR),国内燃气产品标准体系中定位与该技术法规在欧盟的地位相同。
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强制性国标《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等相协调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