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煤矿用钻凿锚机械安全技术要求》由 627(国家矿山安监局)提出 。
主要起草单位 煤炭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检测分院 、冀凯河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中煤矿山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
| 73 采矿和矿产品 |
| 73.100 采矿设备 |
| 73.100.10 巷道掘进和敷设管道设备 |
凿岩机类:凿岩机、镐、铲、冲击器等;钻机与钻车类:支架式电钻、锚杆钻机、水与瓦斯抽放钻机(架柱钻机)、勘探钻机、反井钻机,掘进钻车、锚杆钻车、深孔钻车等;锚固类:张拉机具、拉(测)力计、剪断器(锯)、退锚器,锚杆(索)、锚固剂等;喷射类:喷射机(组)、输送泵、注浆泵、泥浆泵等。
该标准申报是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精简整合工作安排,在煤炭行业专家评审组对煤炭井巷设备强制标准精简整合的意见基础上,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以国标委综合函[2017]4号“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通知”批文,同意将MT52-2009《煤矿用支架式电钻》修订为国家强制标准,标准名称修改为《矿用钻凿锚机械安全技术要求》。
根据批复精神,特申请该标准的修订工作。
我国煤矿巷道掘进普遍采用钻爆法和掘进法,支护采用锚杆和锚索支护,巷道掘进与煤层开采前要对瓦斯和地下水进行抽放治理。
钻凿锚机械是巷道掘进、支护、水与瓦斯治理的关键装备,已成为煤矿生产中使用量最大、涉及作业人数最多的机械设备。
由电气、机械、液压、气动、测控等系统组成,结构复杂、移动方式和动力源形式多样,有钻车、喷射机等机电一体化设备,也有手持式钻机等人力操作的单体机械,其安全性涉及电气安全、机械安全、职业健康等,对煤矿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影响巨大。
制定该标准将对产品的安全性进行系统、全面地要求,从设计、生产、使用各环节进行规范,减少因该类产品引发的煤矿井下瓦斯爆炸、机械伤亡事故、职业健康危害,保证煤矿安全生产,保障我国的煤炭能源供给。
产品范围:适用于煤矿山井下用钻机类、凿岩机类、锚固类、喷射类4大类27种产品。 主要技术内容包括:配套的非金属与铝合金类特殊材料安全性要求、防火要求、温升要求、防护要求、噪声与振动要求、安全转矩要求、耐冲击和强度性能要求、承压与密封性要求、启动与急停要求、粉尘及废气排放要求、稳定性要求、安全警示要求等,以及针对安全要求的试验方法、判定规则等主要技术内容。
全部技术要求内容。
强制理由:该类设备在煤矿井下具有爆炸性环境条件下使用,设备由电气、机械、液压、气动等系统组成,存在引发瓦斯爆炸、着火、漏电、机械伤害、职业健康等隐患和危害,为了保证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需对全部技术要求强制执行。
该类产品是《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中规定的矿山井下特种设备,被第一批列入安全标志管理。《安全生产法》是该类产品的基本法律法规,该标准制定后,是安全准入分析验证的技术法规和依据,也是煤矿井下巷道施工装备的唯一国家强制性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二条、第四百九十八条等条款多处对煤矿井下钻凿锚机械的安全设置、安全保护、安装和使用等进行了规定。该标准与《煤矿安全规程》协同使用,重点对设计、制造环节进行要求,对产品的安全准入分析验证提供技术标准。 煤矿用钻凿锚机械目前无国家强制标准,本标准是在MT52标准的基础上,对产品范围、安全技术要求进行修订,将分散在45个煤炭行业标准中的安全技术要求进行统合。该项目是首批制定的煤矿井下钻凿锚机械强制标准,目前也无已制定的国家强制标准,因此不存在与其他标准冲突和矛盾。与欧盟制定EN791:1995《钻机安全要求》标准的规定的内容基本一致,针对我国的国情特点增加了产品范围和特殊要求,如手持类机械的安全转矩和铝合金材料的摩擦火花安全性和抗拉强度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