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牛冷冻精液》由 326(农业农村部)提出 。
主要起草单位 农业农村部牛冷冻精液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京) 、全国畜牧总站 、农业农村部种畜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农业农村部牛冷冻精液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 、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奶牛研究所 。
| 65 农业 |
| 65.020 农业和林业 |
| 65.020.30 动物饲养和繁殖 |
牛冷冻精液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牛冷冻精液的命名、技术要求、抽样、试验方法、判定规则和标志、包装。 本标准适用于各品种牛的冷冻精液产品(以下简称冻精) 主要技术内容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要求 5抽样 6试验方法 7判定规则 8标志、包装 附录A 附录B 附录C 有关技术指标的修订: ——修改了精子活力(2008年版的4.5.1;本版的4.5.1) 精子活力通常是评价精液质量的首项。随着养牛业生产需要,欧 共体等一些先进国家牛精液产品在商贸中,冻后活力最低限度要达到 50%以上。即使发展中国家,印度也已明确,冻后精子活力低于50% 的精液将被废弃。我国近年对国内各冷冻精液生产企业的监督检验抽 查,精子活力平均为42.1%(n=7964),按照现行标准判定(≥35%) 有必要将该指标修订为≥45%,其理由:现国内精液生产企业的实际 平均水平明显高于现行标准值7.1个百分点,说明质量水平提高很快, 现行(≥35%)标准技术指标值已显滞后,这不利于生产企业对于精 子活力进一步提高,同时精子活力检验评定方法也需做修订。 ——修改了前项运动精子数(2008年版的4.5.2;本版的4.5.2) 对于前项运动精子数(也称有效精子数)一直受到关注和争论,综合国内外的有关资料和相关数据分析,有效精子数究竟多少为宜,我们认为需要按照所在地的实际情况确定。随着我国养牛饲养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别是规模化、标准化饲养方式的推广,基础条件发生了变化,同时,牛人工授精技术已推广普及,修改采用国外先进标准,对前项运动精子数800万修订为600万是可行的,在山东地区6个场、群1200头母牛的试验,单剂量前项运动精子数为1000万、800万、600万的情期受胎率均达到65%以上,之间差异不显著(P>0.05);而前项运动精子数为400万和200万时,情期受胎率分别低于60%和50%,两者比较差异显著(P<0.05);与1000万、800万、600比较均差异显著(P<0.05)。 ——修改了精子畸形率(2008年版的4.5.3;本版的4.5.3) 根据1720头份的质量检验结果分析,精子畸形率数据分布范围对照现行标准规定值(牛≤18%、水牛≤20%)。奶水牛有11.4%(n=29)的畸形率在19%~20%范围,其他品种牛有16.8%(n=247)的畸形率在17%~18%的范围,虽然这些参数值的判定是在合格范围,但已是处于不合格的临界值,与国外比较,对照欧共体标准(<20%)过于严格。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本标准参考照欧共体标准,对畸形率修订为≤20%。 ——修改了细菌数(2008年版的4.5.4;本版的4.5.4) 近年来,牛冷冻精液生产过程中卫生条件的改善,对于精液的污染大大减轻,从检验数据反映,比以往任何时期都好,污染超标极少。细菌数本次修订为≤200个。 ——增加了精子活力检查方法(2008年版的附录B.3;本版的B.3) 精子活力几十年来一直采用传统的目测法检查,该方法对于活力的检查评定人为主观影响因素多,个人之间、实验室之间,评定的结果均存在差异,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计算机辅助精液分析系统在国外先进国家已成功应用于精子活力检查,评定结果准确、客观,并具有可再现性。根据国内三个牛冷冻精液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使用计算机辅助精液分析系统和目测法对449头份样品的精子活力检测验证,具有较强相关性,其相关系数分别为r=0.938(p<0.01)、r=0.0.746(p<0.01)、r=0.775(p<0.01),确实可行。本项目拟对检查方法修订为计算机辅助精液分析系统检查方法。
本标准中第4章是强制性,包括供精种种公牛的质量,新鲜精液质量,冻精外观、剂型和剂量,冻精解冻后的精子活力、密度、前进运动精子数、精子畸形率、细菌数等。
强制理由:《畜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二十九条规定“销售的种畜禽和家畜配种站(点)使用的种公畜,必须符合种用标准”。第三十条规定“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五)销售未附具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的种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谱的种畜;(六)销售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第三十二条规定“种畜禽场和孵化场(厂)销售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应当向购买者提供其销售的商品代仔畜、雏禽的主要生产性能指标、免疫情况、饲养技术要求和有关咨询服务”。《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规定“种用、乳用动物和宠物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因此,本标准“4.1种公牛”要求必须是强制的,如果不强制,则《畜牧法》和《动物防疫法》将无法有效贯彻实施;“4.2新鲜精液”也必须强制,因为新鲜精液不仅是可以携带病原微生物的产品,而且是关乎母畜的繁殖性能,如情期受胎率、繁殖率、初生重等,也就是说,新鲜精液产品质量直接影响着我国肉牛奶牛行业的健康发展。
落实《畜牧法》第三章24条、29条、32条,《动物防疫法》第二章18条、第三章46条及《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第24条对冷冻精液的质量卫生安全都有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