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禾本科草种子质量分级》由 326(农业农村部)提出 。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农业大学 、农业农村部牧草与草坪草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 、全国畜牧总站 。
| 65 农业 |
| 65.020 农业和林业 |
| 65.020.01 农业和林业综合 |
无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禾本科草种子质量分级指标及评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禾本科草种子的质量分级,同属近似植物种和品种可参照执行。 技术内容:禾本科草种子质量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指标包括净度、发芽率、其他植物种子数、水分进行单项指标的定级,三级以下定为等外,用净度、发芽率、其他植物种子数、水分有四项指标进行综合定级。
所有禾本科草种子质量分级在发芽率、净度、其他植物种子数含量、水分含量指标需强制,种子中不应有检疫性植物种子需强制。
强制理由:草种子在我国生态环境建设中起到重要作用,在我国生态环境安全中起保障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最新修正版《种子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种子法》禁止生产经营劣种子,而劣种子是种子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如果没有国家标准,就无法衡量种子优劣分级,如果有分级的种子标准,而不是强制性的,无法保障种子法的顺利实施。若种子没有分级标准参考,国家执行的监督抽查检验等于虚设,没有依据评判市场上流通种子的优劣,政府无法对种子市场进行管控。也会给种子招投标中的投机分子开绿灯,也损害种子市场公平竞争的尺码。 “禾本科草种子质量分级”为我国种子法的实施作技术支撑。在大量征求同行专家以及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基础上,汇总意见为:保留“禾本科草种子质量分级”为强制性的标准,修订部分技术内容。
为《种子法》实施提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