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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高效能大气污染物控制装备评价技术要求第6部分:湿式电除尘器》由 TC275(全国环保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国家发展改革委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诸暨菲达环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202903-T-303
制修订
制定
项目周期
24个月
下达日期
2020-08-07
公示开始日期
2019-10-17
公示截止日期
2019-10-31
标准类别
基础
国际标准分类号
13.030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13.030 废物
归口单位
全国环保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执行单位
全国环保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主管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起草单位

目的意义

我国燃煤电厂烟气超低排放与节能改造政策已全面实施。

2014年9月1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从国家层面出台了燃煤电厂烟气超低排放政策;2015年12月11日,三部委又联合发布《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环发〔2015〕164号),要求到2020年,全国所有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电厂力争实现超低排放。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底,我国超低排放改造已完成约60%,约4.5亿千瓦,剩余约3亿千瓦,2017~2020年煤电新增机组量约为1.6亿千瓦。

同时,燃煤电厂节能改造的步伐也在加快。

根据国家“节能减排”战略要求,“节能环保”重大技术装备列入了国家支持的新兴战略产业,《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发改能源〔2016〕2744号)中提到,全面实施燃煤机组超低排放与节能改造,推广应用清洁高效煤电技术,严格执行能效环保标准;《煤炭工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发改能源〔2016〕2714号)指出,将推进重点耗煤行业节能减排,采用先进高效脱硫、脱硝、除尘技术,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加大能耗高、污染重煤电机组改造和淘汰力度;《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2015-2020年)》(国能煤炭[2015]141号)规定,以“全国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为主要目标,发展超低排放燃煤发电,加快现役燃煤机组升级改造;《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中提出了节能减排目标:①力争淘汰火电落后产能2000 万千瓦以上;②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00克标煤/千瓦时,现役燃煤发电机组经改造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10 克标煤/千瓦时;③火电机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年排放总量均力争下降50%以上;④30 万千瓦级以上具备条件的燃煤机组全部实现超低排放,煤电机组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下降到865克/千瓦时左右;⑤火电厂废水排放达标率实现100%;⑥电网综合线损率控制在6.5%以内。

自2014年国家层面出台燃煤电厂烟气超低排放政策以来,我国电力环保行业市场空前,尤其2015年超低排放全面实施,全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如火如荼,且技术种类、流派繁多,鱼龙混杂。

湿式电除尘器是超低排放改造的主流产品之一,目前有板式、管式两种,其中板式主要指金属板式,管式主要是导电玻璃钢管式,虽然均可达到超低排放甚至更低的排放要求,但设备投资、运行成本及性能指标不一,缺乏统一的性能考量标准。

因此,有必要开展性能评测,以响应国家提出的“节能减排”政策,同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电除尘行业市场,提高我国大气污染控制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推进我国“节能环保”战略的顺利实施。

虽然我国环保装备近年来有了很大的发展。

但总体上看,环保企业规模偏小,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市场竞争不规范,设备综合评价缺乏统一标准的情况还比较严重。

这种局面难以满足国家发展战略需求,难以保证“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

所以国家建立重大环保装备评价/认证制度势在必行,进而“环保设备评价技术要求”国家标准的制定非常必要。

《高效能大气污染物控制装备评价技术要求》系列标准中编制通则、电除尘器、袋式除尘器和电袋复合除尘器4部分目前已发布,空气净化器部分已报批,但尚未涉及湿式电除尘器。

此外,国家环保部拟发布的2016年度第一批高效除尘器环保“领跑者”申报条件中对于常规电除尘器、袋式除尘器和电袋复合除尘器性能要求都有相应国家标准支撑,而湿式电除尘器尚无相应国家标准支撑。

因此,湿式电除尘器相关国家标准的制定势在必行。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燃煤电厂烟气除尘用金属板式湿式电除尘器和导电玻璃钢管式湿式电除尘器,其他行业及型式的烟气除尘用湿式电除尘器的评价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高效能湿式电除尘器的术语和定义、评价要求、测试方法、计算方法和评价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