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项目《防止船舶货舱及封闭舱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由 348(交通运输部)提出 。
主要起草单位 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 、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 。
| 03 社会学、服务、公司(企业)的组织和管理、行政、运输 |
| 03.220 运输 |
| 03.220.40 水路运输 |
无
本标准规定了作业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进入易发生缺氧窒息中毒事故的货舱和船舶其他封闭处所时的安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从事运输、装卸和储存易造成缺氧窒息中毒事故货物的船舶运输企业和港口单位。 本标准的技术内容主要包括空气质量要求与检测方法、预防管理要求、安全防护措施、应急救助与演习和安全教育与培训。 标准拟修订的技术内容主要包括: 1)空气质量要求与检测方法。修改缺氧状况空气中氧气浓度,增加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浓度等有毒气体浓度上限,增加主要可燃气体浓度下限要求。修改易造成缺氧窒息事故的非危险货物品种。增加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以及可燃气体的检测方法要求。 2)预防管理要求。补充非本港靠泊作业船舶和船舶靠泊后的船方安全预防管理要求。 3)安全防护措施。修改气体检测设备性能及配备要求。增加舱室检查、检修作业,进入管道、阀门作业要求。 4)应急救助与演习。修改事故应急救援要求,增加应急演习内容、程序等要求。
本标准拟对空气质量要求与检测方法、预防管理要求、安全防护措施、应急救助与演练等部分进行强制要求。安全教育与培训内容不进行强制性要求。
强制理由:船舶货舱和封闭舱等封闭处所由于可能存在缺氧、有毒、有害气体环境,其作业具有较高危险性,强制性内容主要涉及人身安全问题,与保障人员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此外,SOALS公约、IMO A.1050(27)决议也包括相关的强制性要求。
本标准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等法律法规的重要体现,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船舶和港口作业安全监督的重要依据。GB 16993-1997实施二十余年来,有力的保障了船舶运输和靠港装卸货物的作业安全,有效降低了相关事故发生几率,对构建船舶运输安全体系、落实港口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起到积极作用。标准修订符合以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也是国家产业政策、国家管理所必要的。 目前本标准空气质量要求中缺氧条件下的氧气含量指标与《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06)存在不一致问题,本次修订将解决该问题,提升强制性国家标准间的协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