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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由 TC247(全国汽车维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交通运输部

主要起草单位 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212122-T-348
制修订
修订
项目周期
12个月
下达日期
2021-07-21
公示开始日期
2021-02-09
公示截止日期
2021-02-26
标准类别
管理
国际标准分类号
43.180
43 道路车辆工程
43.180 检查、维修和试验设备
归口单位
全国汽车维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执行单位
全国汽车维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

起草单位

目的意义

目前,全国机动车维修业户近41.8万户,从业人员近250万人,为促进机动车维修行发展,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便民利民的政策方针,简化手续、提高效率,转变政府职能,国务院先后发布实施了一系列文件,对一些机动车维修行业行政审批项目、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事项进行了调整。

2016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取消了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颁发。

2018年7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取消机动车维修“许可”改为“备案”,2018年8月,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关于公布两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2018第66号),明确落实机动车维修“许可”改为“备案”,并提出相关措施。

2019年3月,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第709号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进行了修改,其中涉及机动车维修经营的条件修改为“第三十七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条件,制定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

”。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中所涉及的《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GB/T 16739.1-2014)国家标准于2014年9月3日发布,于2015年1月1日实施,标准规定了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的人员、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等条件,以规范汽车维修企业的维修能力和维修质量,保障广大车主的用车安全。

随着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的取消,维修行业“许可”改为“备案”,以及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的重要规章制度《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的修改出台,行业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现行标准中人员、制度等要求已经不能满足行业管理实际需求。

同时,随着汽车维修行业技术的发展,标准中部分设备要求和行业实际需求出现不匹配,随着电动车维修企业以及集中钣喷中心等新业态的出现,现行标准的技术要求不能反映行业实际情况,制约了行业发展,因此,必须结合维修行业实际情况以及法规政策的变更对标准进行修订,为汽车维修企业经营备案和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了技术支撑。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文件规定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应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设施和设备等条件。 本文件适用于一、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本次修订重点更改人员条件要求,删除从业资格要求,调整具体人员数量要求,增加电动车维修人员要求;修改组织管理机构要求,对企业明示信息内容进行调整,增加动力电池编码信息要求以及维修数据上传要求;修改安全和消防的具体要求;修改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增加危货、电动车车间要求;调整维修设备要求,增加电动车维修设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