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海域基准价核算技术规范》由 TC283(全国海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TC283SC3(全国海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海洋生物资源开发与保护分会)执行 ,主管部门为自然资源部(海洋)。
主要起草单位 浙江海洋大学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 。
| 07 数学、自然科学 |
| 07.060 地质学、气象学、水文学 |
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提出“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 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提出“完善海域等级、海域使用金征收范围和方式,建立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提出:“省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域的区位、使用类型、使用功能等确定本省海域使用权出让基准价格;海域使用权出让基准价格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同类海域同一使用类型的海域使用金标准。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已组织制订了《浙江省海域使用权基准价格》(浙海渔管〔2013〕3号)、出台了《浙江省海域基准价核定规程(试行)》和《浙江省海域价格评估规范(试行)》(浙海渔管〔2016〕12号)文件,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了DB33/T 2028-2017《海域基准价核定规程》省级地方标准,着力推进海域基准价实施,实现海域使用管理精细化,且产生了明显的辐射效应。
我国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迫切需要制定海域基准价。
目前,我国其他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尚未制定海域基准价核算标准,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在全国沿海各县(市、区)同等同价,未能充分反映不同区域之间同等别海域质量差异。
同时,“生态+”对海域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的催化效应没有充分释放。
本标准通过建立海域影响因素与海域价值之间的定量关系确定海域基准价,丰富海域基准价评估技术路线;遵循生态优先、环境有价原则,将生态环境损害成本纳入基准价形成机制,突出海域生态环境对海域价值的影响;同时,结合不同区域经济社会因素,精准揭示海域使用权价值影响因素的内在本质和规律性,实现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等内细分。
该标准的发布实施将为我国海域基准价的核算提供技术支撑,满足沿海地方各级政府海域使用管理精细化需要,强化政府对海域生态环境管控,促进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保证海域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服务海洋强国建设。
本标准规定海域基准价核算技术要求和方法,以及成果要求、检查验收等内容。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范围内从事海域基准价核算工作的单位和人员。 本标准前期围绕渔业用海、交通运输用海、工业用海、旅游娱乐用海以及造地工程用海等海域用途,以及围海养殖、港口用海、浴场用海等21种用海类型,建设填海造地、专用航道、透水构筑物与非透水构筑物等43种用海方式,通过建立海域影响因素与海域价值之间的定量关系确定海域使用权价值,解决了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在沿海各县(市、区)同等同价问题,实现了不同区域之间同等别海域质量差异化。现已主持编制了全国首个海域基准价《浙江省海域使用权基准价格》(浙海渔管〔2013〕3号),主持制定了DB33/T 2028-2017《海域基准价核定规程》省级地方标准,为本标准制定提供了技术支撑。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1.海域交易市场欠发达,采用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修正法核算基准价。(1)构建基于生态系统的海域基准价核算指标体系;(2)建立多元回归计量模型测算回归系数并确定权重;(3)依据海域等别和使用金征收标准,结合多目标决策技术,设置正、负理想解以及价格极值区间;(4)插值核算基准价。 2.海域交易市场发达,通过选取反映生态损害补偿成本的交易样点,采用统计方法求取基准价。
DB33/T 2028—2017 海域基准价核定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