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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政务服务前置中介机构信用等级划分与评价规范》由 TC594(全国行政管理和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TC594SC2(全国行政管理和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政务服务分会)执行 ,主管部门为国务院办公厅

主要起草单位 山东省新泰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安徽工匠质量标准研究院有限公司安徽省濉溪县政务服务中心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190792-T-469
制修订
制定
项目周期
18个月
下达日期
2019-03-28
申报日期
2018-06-06
公示开始日期
2019-01-03
公示截止日期
2019-01-18
标准类别
其他
国际标准分类号
01.040.03
01 综合、术语学、标准化、文献
01.040 词汇
01.040.03 社会学、服务、公司(企业)的组织和管理、行政、运输(词汇)
归口单位
全国行政管理和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执行单位
全国行政管理和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政务服务分会
主管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起草单位

目的意义

中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公证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组织。

理论和实践均已证明,活跃在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的中介机构是市场机制运行的重要主体,承担着决策支持、社会监督、签证、自律等基本功能,具有独立、客观、公正等基本特性。

目前,我国正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企分开,这就要求政府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经济签证必须由中介机构介入,承接政府转移的一些中介服务职能,以减少社会摩擦和矛盾,保证信用交易的顺利进行,加速各生产要素的流动。

但随着政府“放管服”改革的推进,“水漫金山”式的事前管制全面退潮之后,中介服务乱象这块礁石随之浮出水面。

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执业行为不规范,中介服务水平较低。

有的中介机构与掌握着中介业务管理、审批权的公务人员暗中勾结,牟取不正当利益,有的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一味迁就或满足客户不正当要求,出具有误导性内容甚至完全虚假评价、评估报告证明文件。

有的中介机构随意压低或抬高评估价格,招标代理机构与业主单位、投标人恶意串通搞假招标,工程监理机构与施工方串通欺瞒建设方,检测机构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

二是项目收费规定不明确,收费名目混乱。

当前许多中介服务没有政府指导价格,有的即使有价格标准,在执行过程中也往往形同虚设,缺乏统一服务收费标准和有效的制度约束。

有的中介机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随意提高收费标准,还有的索取、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

三是服务时限自由随意,中介环节费时费力。

有的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后,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服务合同规定,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未能办结的情况大量存在,使得一些与审批事项相关的评估、评价、设计、鉴定的报告、图纸一拖再拖,直接影响着行政审批的时限,致使许多建设项目不能如期开工。

调查显示,在行政审批中,企业感到最耗时的环节是中介服务。

据有关测算,中介服务时间约占项目全部审批服务时间的60%~70%。

结果造成了政府行政审批做“减法”,而中介服务做“加法”,在各级政务大厅行政审批项目越来越少、时间越来越短、流程越来越简、收费越来越少的同时,项目主体却没感到办事越来越便利,行政审批改革的红利没有得到充分释放,改革成果被这部分中介服务截留和蚕食了。

四是内部管理比较混乱。

相当一部分中介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缺失,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有的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同行业中介机构执业。

有的中介机构一套人马持有多套同类机构执照或许可。

有的中介机构对掌握着中介业务管理权的公务人员进行拉拢腐蚀,对服务对象或业务介绍人以介绍费、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

以上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政府改革的成效和社会经济活动的公平、公正。

为此,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后,中央和地方政府全面清理规范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截至目前,国务院于2015年10月、2016年2月、2017年1月先后下发文件分3批审议通过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共323项,并逐步建立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大幅缩减了各级政府中介服务事项,推进了中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促进了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党的十九大后中央继续深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在2018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文件里,八项主要任务中的第七项就是“深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要求强化中介服务监管,全面开展中介服务信用评价,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退出机制。

为保障中央简政放权的改革成果让民众切实感受,而不是被中介机构截留和蚕食,响应中央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要求,就需要对中介机构进行有效管理,发挥其专业特长。

而对行政审批中介机构进行信用评价和信用等级划分是有效监管的重要方式,也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中的重要内容。

而如何使行政审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一致性,就需要统一的标准。

因此,制订《政务服务前置中介机构信用等级划分与评价规范》国家标准,一方面是对国家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等要求的具体落实,另一方面是国家政务服务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优化服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同时,《政务服务前置中介机构信用等级划分与评价规范》国家标准的制定也将是“最多跑一次”和“最后一公里”改革的重要助剂,能够助推营造公平公正的中介市场环境,倒逼中介机构的服务意识、服务能力,让更多人享受中央简政放权的改革红利。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政务服务中介机构信用评价术语和定义、信用等级划分、评价原则、评价指标、评价流程、评价报告撰写要求以及信用评价数据、信息的建档及保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政务服务中介机构的信用等级划分和信用评价,其他中介机构可参照执行。

国家级科研专项支撑

2017YFF0207701《政务服务与行政许可基础通用技术标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