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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冶金、有色)》由 450(应急管理部)提出,委托TC112(全国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执行 。

主要起草单位 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鞍钢集团公司中国五矿集团公司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等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183368-Q-450
制修订
制定
项目周期
24个月
下达日期
2019-03-13
公示开始日期
2018-11-26
公示截止日期
2018-12-25
标准类别
安全
国际标准分类号
13.340.01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13.340 防护设备
13.340.01 防护设备综合
提出部门
应急管理部
技术委员会
全国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起草单位

涉及的产品清单

安全帽、个人用眼护具、焊接眼护具、耳塞、耳罩、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防护服、安全鞋、安全带、安全网、防护手套等。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适用于冶金、有色行业的各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个体防护装备。 主要技术内容包括规定了不同工种,不同作业环境的从头到脚整体配备;明确规定了使用期限等内容。

主要强制内容及理由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个体防护装备选择、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管理要求。

强制理由: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二是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个体防护装备配备有明确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个体防护装备,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他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强制性安全保护标准必须执行。

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个体防护装备配备有明确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装备,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个体防护装备,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因此,该配备规范是我国法律的有效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