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由 450(应急管理部)提出,委托TC288(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执行 。
主要起草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镇海炼化分公司 。
|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
| 13.340 防护设备 |
| 13.340.01 防护设备综合 |
无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加,危险化学品安全形势也日益严峻。
每年全国发生上百起危险化学品事故,这些事故在处置过程中,时常因应急人员没有或不适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导致事故的扩大。
2014年11月1日,《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正式发布实施,随着危险化学品行业的发展,该标准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着新的形势和困难,一是配备单位适用范围过于单一,目前我国涉及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物资配备的单位范围正在逐渐扩大,不仅包括危险化学品企业,还包括各类化工园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
二是配备标准不能满足现行应急救援物资需求,随着应急救援物资装备水平的不断提高,一些新装备,新技术逐渐在危险化学品事故中发挥重要作用,现行的配备标准已经无法满足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要求。
因此,为提升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水平,提高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效率,修订现行标准《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的配备原则、总体配备要求、危险化学品企业配备要求、化工园区(集中区)配备要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以下简称危化救援基地)配备要求和管理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化学品企业、化工园区(集中区)及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应急救援物资的配备。
本标准5.1,5.2,5.3,第六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强制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提出了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物资配备的强制性要求。
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该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2014年11月1日,《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正式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