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自走式农业机械 稳定性评价 第1部分:原则》由 TC201(全国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 。
65 农业 |
65.060 农业机械、工具和设备 |
65.060.01 农业机械和设备综合 |
本标准等同采用ISO国际标准:ISO 16231-1:2013。
采标中文名称:自走式农业机械 稳定性评价 第1部分:原则。
我国自走式农业机械种类繁多,包括联合收割机、喷杆喷雾剂、插秧机等,广泛应用于农田作业耕种收的各个环节,自走式农业机械的发展为农村农业发展提质增效做出了巨大贡献。
但在其发展的同时,在产品质量控制方面,由于行业内产品的技术水平多有差异,造成差异较大。
自走式农业机械的稳定性是农机产品的一项安全性指标,近年来多次多处发生自走式农业机械翻倒、侧翻引起的事故。
因此在关注产品性能指标的同时,应对产品的稳定性进行评价,确保在自走式农业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安全稳定的作业。
本标准规定了自走式农业机械设计和结构相关的稳定性评价原则,以及当机器在制造商可预见的条件下按预期使用时旋转或引爆产生的危险的评价原则,对自走式农业机械产品的稳定性评价提供标准依据,提供技术规范。
最终指导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产品进行升级换代,提高自走式农业机械的稳定性,确保农民安全作业。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自走式农业机械设计和结构相关的稳定性评价原则,以及当机器在制造商可预见的条件下按预期使用时旋转或引爆产生的危险的评价原则。另外,本标准还规定了制造商提供的安全工作惯例(包括潜在风险)信息类型。 本部分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空载质量小于400kg的机器; ——其他机器特定标准所涵盖的机器,用于防止翻车和翻倒(如农业拖拉机,林业拖拉机); ——与道路运输有关的危险; ——自由落体事件; ——碰撞引起的侧翻。 本部分不适用于在本部分发布之前生产的机器。 主要技术内容: 1、规定了相关术语和定义,如自动保护系统、翻车保护结构、自保护装置、静态翻转角。 2、规定了评价原则,从风险评估、防护措施、使用信息3个方面。 3、给出了相关安全要求和或防护措施的验证要求。 4、对操作者手册给出了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