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银行卡受理终端基本安全要求》由 320(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委托TC180(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执行 。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 、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卡检测中心 、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福建联迪商用设备有限公司 、百富计算机技术(深圳)有限公司等 。
| 35 信息技术、办公机械 |
| 35.240 信息技术应用 |
| 35.240.40 信息技术在银行中的应用 |
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要求“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银行卡受理终端是支付产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银行卡受理终端基本安全标准作为金融IC卡推广、移动金融发展的配套标准和基础建设依据,规范了销售点(POS)终端、自动柜员机(ATM)终端等银行卡受理终端基本安全要求,直接关乎社会公众财产安全,符合标准化法规定的强制标准范畴。
本标准作为强制性标准的意义主要在于: 1.为银行卡受理终端等支付业务设施建设提供依据,加强银行卡受理终端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
2.有力推动产业健康发展,通过强制性标准确定市场准入,提高银行卡受理终端安全性、通用性、标准符合性,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3.通过强制性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落地,可有效规范银行卡受理终端从生产到使用、从硬件到软件产业链上下游各个环节,全面提高银行卡受理的安全水平。
4.建立终端质量负责制,银行卡受理终端如存在技术缺陷或漏洞,终端厂商要采取返厂召回或远程升级等措施进行及时修复,防范因金融机具产品质量缺陷引发的风险向支付领域传导。
本标准拟定义银行卡受理终端的基础安全要求,包括物理安全、逻辑安全、联机安全、脱机安全、集成安全、开放协议安全和账户数据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可受理银行卡交易的终端设备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销售点(POS)终端(包含智能POS终端、mPOS终端、电话支付终端)、自动柜员机(ATM)终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