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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金融信息服务产品描述规范》由 TC180(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192293-T-320
制修订
制定
项目周期
24个月
下达日期
2019-07-12
公示开始日期
2019-04-01
公示截止日期
2019-04-18
标准类别
方法
国际标准分类号
35.240.40
35 信息技术、办公机械
35.240 信息技术应用
35.240.40 信息技术在银行中的应用
归口单位
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执行单位
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主管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起草单位

目的意义

金融信息对经济社会的正常运作有着巨大的影响,从宏观到微观莫不如此。

对什么是金融信息,在一些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给出了定义,这些定义在这些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需要管理的特定范畴可以准确界定金融信息服务。

如果推而广之,对金融信息服务提出一种公共属性的描述要求,即有利于金融信息服务提供商向市场提供更加适宜的产品,也便于金融信息服务的客户和公众选择适宜的金融信息服务,还有利于相关监管部门对金融信息服务的统筹监管。

  一般来说,金融信息往往是打包为金融信息服务产品的方式提供给其客户或公众的,这里服务和产品的概念来自于GB/T 19000-2016《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实际上,从设计和研发一种金融信息服务,到将服务提供给客户,往往经历了前期的研发、产品试点、产品营销、产品销售和产品改进等等阶段,在某些阶段,可能和实际的客户没有直接的交互,即便有以客户角色的人员参与研发,也不能代表最终用户的意见;而在某些阶段很可能是与最终客户一起进行讨论并确定的服务方案,尤其是针对特定的大客户提供服务时,情况更是如此,此时,一般也会认为是为客户定制产品。

通过这样的分析可以看出,对金融信息的提供者和客户两者,将产品和服务截然分开都是十分困难的,在本标准中,考虑到国内业界的表述习惯,将其称为金融信息服务产品。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提供金融信息服务提供商以金融信息服务产品的方式向其客户或公众提供金融信息服务时对金融信息服务的描述要求,明确了相关术语、描述包含的实质性要素和描述的逻辑基本模型。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和[或]经营的金融信息服务提供商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客户或公众提供的金融信息服务。   主要技术内容包括:   标准的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理解本标准所需的术语、描述的总体要求、与本标准的一致性、实质性要素的说明、描述策略,对本标准的剪裁指南和用XML表达的逻辑框架。